從股權上來看,財政部是中國金融系統的實際控制人;從業務監管權來看,對中國金融系統來說,央行是相對強勢的控制人,“央媽”稱號也緣于此;從人事任免權來看,銀監會的人事任免權覆蓋到的資產總額,是金融系統內最大的。本文以實證的方法,從所有權、業務監管權和人事任免權等方面,分析了目前中國金融體系的現狀,很有價值。
金融機構是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同時還有金融體系的底層服務機構與監管機構,以此共同組成金融體系。雖然中國存在著龐大的非正規金融系統,但它他們大多依附于正規金融系統,地位與角色嚴重受制于監管政策。因此,本文著重討論正規金融系統的控制權。
No.3 重要的金融機構:
此外,根據主要金融機構的股權結構,可以得出以下十大結論:
第一,銀行業存量資產占金融業資產的 90%以上,其中五大國有銀行占銀行業總資產43%,這意味著五大國有銀行的總資產占到全社會金融資產的 40%左右。
第二,財政部與匯金公司兩者,以絕對的優勢控制了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以第一大股東控制了交行、光大。這意味著,中國金融資產中超過 50%是由財政部和匯金公司聯合控制的。
第三,匯金公司原先由央行監管,現在轉移為中投公司下屬公司,中投的董事長均為財政部的副部長等,這意味著,匯金與財政部為一致行動人,中央政府通過財政部控制著中國金融業的半壁江山。
第四,地方政府與央企控制了其余金融機構的絕大部分,控制了中國金融業另半壁江山。
第五,從歷史和現實來看,股份制銀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央企設立,至今多數仍然為實際控制人。
第六,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多為地方政府的提款機,在銀行改革大潮以來,地方政府仍然為城商行與農商行的實際控制人。央企、外資與民營分享了這一盛宴,但其中大多數仍未上市,退出渠道尚不明確。
第七,信托、券商、基金股權結構分布基本相同,與股份制銀行相近,多為央企和地方政府所設,經過多年的股權變更,民資、地方國資、央企股份、外資間的轉讓,多數公司的股份已經相對多元化,但地方國資與央企投資控股公司仍然牢牢的控制了中國主要的信托、券商、基金。
第八,保險公司依規模大小,大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國有商業銀行相近,為財政部與匯金控股,小保險機構與券商相近。
第九,以安邦保險為代表的民營企業,已經開始在金融市場中嶄露頭角,開始進軍銀行、券商等機構,部分機構已經實現了銀證保的全牌照。其與安邦保險不同的是,他們不像安邦那樣公開在資本市場上舉牌,而是通過分散持股或者多公司形成一致行動人,例如肖建華的明天系。
第十,最重要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幾乎全部控制在政府手里,次重要的機構,雖然是會員制機構或者公司,但會員大會名存實亡,主要負責人均由政府任命。
No.5 主要金融機構人事任免權:
現有中國金融系統人事任免框架是在 1998 年之后慢慢形成的。涵蓋了兩條主線:黨務與高管。但在1998年時,這兩條線并不區分,因為金融機構尚未建立起現代的企業治理,人事基本上由黨委組織部管理。
自1998年以后,在朱镕基的領導下,中央開始金融集權,從黨務的條線對主要的金融機構收權,實施垂直管理,上收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人事任免權。
隨著2003年中央完成金融集權,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撤銷,金融體系的黨委監管權分別下放到各監管機構,被監管金融機構的黨組織關系分別設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由他們“代管黨的組織關系”。
而業務管理條線的任職資格的審查與終止的權限移至各監管機構,分別制定了行業的“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包括銀、證、保在內,均有相應的管理辦法,涵蓋所有主要類型的金融機構。
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黨委與業務兩條線的管理,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時代,地方性金融機構的黨組織設置、領導關系和工作職責,由地方黨委參照本通知精神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城、鄉信用合作社的黨組織由所在地的市、縣委領導。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跨地區分支機構的黨組織,一般實行屬地領導。演變到現在,各地情況均不相同。
NO.6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是金融機構中最為龐大的、最具尋租空間的權力,其準心就是以市場準入、業務審批為主的管理,近年來經營監測越來越成為央行、銀監會的主要工作重心。
目前中國的金融機構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機構管理:包括市場準入、分支機構設立、人事任命核準與終止等。
第二,業務監管:金融產品的各個方面(價格、面向對象、治理機制等)。
第三,經營監測:以合規和風險防范為基礎的各類基于指標的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
業務監管權、所有權與人事任免權的沖突:央行設立上清所邊緣化中債登。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是中國資本市場乃至金融市場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基礎設施。但由于設立之初央行未考慮過其后來的影響會如此之大,中債登的財務與基礎管理在財政部,人事任免權在銀監會黨委,央行擁有業務監管權。顯然財政部是中債登繞不過的重要的主體,但一直以來,央行都希望將中債登的人事管理權收歸到自己手中,但始終未能如愿。
于是,央行決定成立上海清算所,力推自己對口監管的機構做大、做強。盡管業務高度重合,但人事權分屬兩個部委的中債登與上海清算所之間幾乎沒有任何交集。名義上,上清所執行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下稱 CCP)清算機制,區別于中債登的雙邊清算機制,豐富了市場的競爭。但央行將其負責審批的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逐步移至上清所。 2013年債市危機以來,央行借此債市整頓契機,加強了銀行間債券市場規范管理,未來中債登將更加專注于國債、央票和金融債。而企業的信用債將更多集中于上清所。
NO.7 財權等基礎管理:
中國國有企業的管理權分置,不受《公司法》等法律約束,更體現在資產轉讓、收益回報、薪酬制定等方面。從2003年至今,中管金融企業的基礎管理職能,主要由財政部金融司承擔,包括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即相關的統計備案工作;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轉讓、劃轉處置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定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商業銀行的撥備和核銷政策及報批等。
不算結論的小結:
從股權上來看,財政部是中國金融系統的實際控制人;
從業務監管權來看,對中國金融系統來說,央行是相對強勢的控制人,“央媽”稱號也緣于此;
從人事任免權來看,銀監會的人事任免權覆蓋到的資產總額是金融系統內最大的。
但控制權也無法一概而論,被控制機構對監管機構甚至更高層的游說能力驚人。金融系統中,四大行對國務院、央行和監管當局的影響力非常大,目前一行三會的負責人一般都從四大行中產生,四大行的負責人又從監管當局中產生,金融高官與機構高管交替升遷的路徑已經程序化。所有的監管機構在監管金融機構時,都需要考慮被監管機構領導人未來的可能性,不可能無差別監管。
文章來自: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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