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植入物屬于醫學技術,但是,誰來實施骨科植入操作就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件事情。試想,一名資質合格的外科技師協同一名持照執業的骨科醫師完成骨科植入操作,怎可比于一名未經外科專業訓練卻洗手跟臺操作的器械代表?這是同一“醫學技術”的兩種截然不同的“臨床運用”。
案例:被告非法行醫及損害后果
訴訟理由:為患者提供安全的醫療環境是任何醫院毋庸置疑的法人責任。但是,被告醫院任由不具備醫生執業資格的骨科器械代表親手參與原告患者的外科手術過程(俗稱“跟臺手術”),因術前洗手和/或術中操作違背無菌原則而導致術后椎管內感染。
訴訟請求:請求醫療鑒定專家和庭審法官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4條和第22條,以及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規范第9條和第15條,判定被告非法行醫罪及組織非法行醫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1款推定被告過錯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7條,判定被告醫院XXX等醫師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牟取不正當利益。
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第1款和第10款,判決建議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被告醫院XXX等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
4.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8條和第29條,判決建議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被告醫院營業許可證。
5. 若被告拒絕承認,鑒于被告醫院掌控其全部手術環境、人員和活動,導致原告自始至終不能自行收集其非法行醫證據,請求依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102條(患者的損害有可能是由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的,除醫務人員提供相反證據外,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確立的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緩和規則,要求被告反證。若被告醫院舉證不能,則請求推定被告診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醫鑒專家:你認為硬脊膜破損導致了感染嗎?
我:我認為是器械代表洗手或術中違背無菌原則直接造成了患者手術部位感染。
醫鑒專家:你直接回答我的問題!
我:那是我們的律師說的,請問他。
......
醫鑒專家:違法行醫不是技術問題,不在醫療鑒定范圍。
我:沒有醫師執照就給患者做手術,這不是技術問題?
醫鑒專家:不是!你可以找法官說,也可以找衛生局。
我:我相信是手術操作導致了感染。
醫鑒專家:你有什么證據?
我:【出示術日至出院日共計12天的血象數據,四次均高于正常值;末次白細胞總數正常但中性白細胞85%】連續的血象異常是不是說明問題?不能光看最后一天的白細胞總是正常,要看到感染跡象的連續性。如果是醫生的母親,他會這樣決定出院嗎?
醫鑒專家:一般的手術損傷也可以導致白細胞高......
我:我專門請教過骨科專家,這種情況確實如此,但是,3至7天就應當降到正常范圍了。
醫鑒專家:【沉默】
我:主管醫生應當考慮潛在的術后感染,但是,他沒有考慮到;而且,他應當知道,76歲的老年人對于感染的反應可能不那么敏感,而且,基礎體溫就低。他更應當考慮,術后一直使用抗生素和激素......
醫鑒專家:你不懂。我們鑒定只看證據。病歷就是證據。病歷寫的術后恢復良好,我們也不能認定你說的那種術后感染。
我:醫院也沒有證據證明沒有術后感染。
醫鑒專家:對了,你不是說應當做腦脊液檢查嗎?我告訴你,在那種情況下,腰椎穿刺可能導致感染。所以不做。
我:每一次腰椎穿刺都會導致感染嗎?
醫鑒專家:跟你說,你也不懂!
我:我懂!為什么拔管之前沒做細菌培養?怎么證實沒有感染?
醫鑒專家:......這就是我剛才說的,目前有些事情也不能最后確定......
.......(另一個場合)
我:我們老太太76歲,有76年的腦膜炎感染機會而沒有得過腦膜炎,為什么偏偏在術后?
醫鑒專家:【沉默】
請各位指教和討論。
結論問題——醫學鑒定是【閱讀病歷】,還是【閱讀病歷+......+專業標準+邏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