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資業務對賬管理條例
第1條 為了保證籌資業務各種賬簿記錄的完整和正確,避免因籌資記錄錯誤或會計處理不正確造成債務和籌資成本信息不真實,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適用于對籌資業務各種賬簿記錄的賬務管理。
第3條 編制記賬憑證
1.籌資申請批準后,會計人員根據實收資本(股本)的明細賬、債券存根記錄與公司的股利(利潤)分配方案,編寫借款利息、股利或債券本金以及利息的發放清冊。
2.股票與債權若由承銷商代理發放,則需與承銷商簽訂代理協議,并根據代理協議編寫記賬憑證。
第4條 審核記賬憑證
1.稽核人員需根據籌資合同或籌資協議中的條款認真審核還本付息清冊中應付本金與利息的準確性。
2.稽核人員需認真審核股利發放清冊中應付股利總額與單個股東應付股利的準確性。
3.稽核人員需認真核實利息支付清單與憑據。
4.稽核人員核實后,由稽核經辦人簽字呈交財務部經理簽批復核。
5.財務部經理再次復核記錄憑證的正確性和發放清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正確性,審核通過后簽字,呈交財務總監審核。
6.財務總監審核簽字后交給財務部經理,由財務部經理指示出納人員辦理還本付息手續和股利發放手續。
7.記賬憑證的審核過程需進行書面記錄,禁止越級或縮減審核環節。
第5條 籌資業務對賬管理
每月月底,總賬會計需要與明細賬會計核對雙方賬簿記錄的發生額和余額。核對無誤后,雙方在科目余額表上簽字確認,確保籌資償付業務會計記錄真實、可靠。
1.賬證核對
財務部會計每日和每月需要對還本付息清冊中應付本金與利息、股利發放清冊中應付股利總額與單個股東應付股利、利息支付清單與憑據(籌資業務的各種賬簿記錄與記賬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進行核對。
2.賬賬核對
(1)總分類賬之間的核對。各賬戶期初、期末借方余額的合計數應該與各賬戶期初、期末貸方余額的合計數核對相等;各賬戶本期借方發生額合計數應該與各賬戶本期貸方發生額合計數核對相等。
(3)各明細分類賬和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期末余額之和應該同總分類賬中各有關賬戶的期末余額核對相等。
(3)會計部門有關財產物資的明細分類賬的余額應與財產物資保管部門或使用部門相應的保管賬或使用登記簿的余額核對相符。
(4)賬賬核對的方法是編制總分類賬發生額、余額試算平衡表以及明細賬發生額、余額明細表等。
3.賬實核對
在賬賬一致的前提下對各項籌資業務的賬面數額與實物進行核對。
(1)現金日記賬,應于每日業務終了結出余額,與實存的現金進行核對。
(2)銀行存款日記賬,應于每月終與銀行存款對賬單進行核對,對未達賬項應編制調節表,將雙方實際結存調節相符。
(3)年終決算前,采用財產清查辦法,對各項財產物資,如材料、商品、在產品、產成品、有價證券、固定資產及其他實物財產等進行盤點,并與各該明細分類賬、保管賬(卡)和使用登記簿等所登記的數量核對相符。
第6條 賬實不符時的處理辦法
1.在發現賬賬或賬實不符時,需對還本付息清冊中應付本金與利息、股利發放清冊中應付股利總額與單個股東應付股利、利息支付清單與憑據進行檢查、核對,以查找賬賬、賬實不符的原因。
2.在對賬過程中,賬賬核對時,如果發現錯賬,應立即查明錯賬的原因,甚至追本溯源再進行賬證核對,查明之后,應立即按照規定的更正錯賬辦法加以更正。
3.總賬記錄正確,明細賬卻出現了錯誤,從而使得賬賬不符;此時,需要編制一張“只記明細賬,不記總賬”的摘要憑證對明細賬進行更正即可。
4.當發現賬目不符時,為了便于查找記賬工作中發生的差錯,一般可求取兩個不同的合計數的差額,然后根據這個差額進行分析查找。利用差數查找錯誤有“除二法”和“除九法”兩種方法。
5.本金與應付利息的額度必須和債權人進行定期對賬。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7條 本條例由財務部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屬財務部。
第8條 本條例經總經理審批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