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在經營中的籌資償付行為,確保償付工作的合理、合法,防范籌資業務償付的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對籌資償付各個環節的控制。
第2章 籌資償付控制
第3條 籌資償付的申請
1.會計人員根據籌資合同或籌資協議的條款,在發放股利或繳納利息的規定時間前計算出應償付的數額并提出“籌資償付申請”。
2.“籌資償付申請”需經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逐級審核、審批,并就此過程做好書面記錄。
第4條 編制記賬憑證
1.籌資申請獲得批準后,會計人員根據實收資本(股本)的明細賬、債券存根記錄與企業的股利(利潤)分配方案,編寫借款利息、股利或債券本金以及利息的發放清冊。
2.股票與債券若由承銷商代理發放,則需與承銷商簽訂代理協議,并根據代理協議編寫記賬憑證。
第5條 審核記賬憑證
1.稽核人員需根據籌資合同或籌資協議中的條款認真審核,確保還本付息清冊中應付本金與利息的準確性。
2.稽核人員需認真核實利息支付清單與憑據。
3.稽核人員核實后,由稽核經辦人簽字呈交財務部經理簽批復核。
4.財務部經理再次復核記賬憑證的會計處理的正確性和發放清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正確性,審核后簽字,呈交財務總監審核。
5.財務總監審核簽字后交予財務部經理,由財務部經理指示出納辦理還本付息和發放股利手續。
6.記賬憑證的審核過程需做成書面記錄,禁止越級或縮短過程。
第6條 償付資金的發放
1.出納在接到發放清冊和記賬憑證后,需認真核對發放清冊上的金額,確保清冊上明細金額的合計額與總計額保持一致。
2.出納在支付利息或股利時,需做繳納或發放記錄。
3.出納需注意:償付資金的接收方在領取股利或債券本金時,需持本人身份證及股票、債券的所有權證領取并簽字蓋章,禁止代領。
4.籌資償付時出納需認真核實股票、債券及相關證件的真實性。
5.出納需在發放后的股利與利息證券上加蓋“作廢”或“已發放”章,漏蓋后果由出納承擔。
6.出納在償付資金發放中所犯錯誤情節較輕者由企業內部處理;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7條 記賬與對賬
1.會計人員需根據記賬憑證、發放清冊與所附的原始憑證,及時登記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應付債券、應付股利、財務費用等明細賬,直接或匯總登記總分類賬。
2.每月月底,總賬會計需與明細賬分類會計核對雙方賬簿記錄的發生額和余額,核對無誤后,雙方在科目余額表上簽字確認,確保籌資償付業務會計記錄真實、可靠。
第3章 附則
第8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屬財務部。
第9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審批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