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結果】
經調查和調解,仲裁委員會做出如下裁決:物業管理公司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何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960元,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653元。
【本案評析】
本案焦點問題:何某是否構成連續曠工?
申訴人與被訴人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訴人單方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關系,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6月28日被訴人僅以口頭方式通知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導致雙方對申訴人應工作至何時產生爭議,被訴人對此承擔過錯責任。被訴人于口頭通知當日收回申訴人的工卡、員工手冊,并于7月1日收回工作服,申訴人已不可能正常回單位上班或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崗位職責,被訴人未再給予申訴人工作安排,也無書面關于辦完離職交結手續后應如何處理的規定,申訴人有理由認為辦理完交結手續后可以不再回單位上班,直至7月17日結算工資后正式離開單位。被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6月28日后多次通知申訴人回單位上班,申訴人在6月28日后也曾回單位辦理過部分交接手續,被訴人未對其進行考勤或告知其回單位工作,被訴人主張申訴人曠工理由不成立。6月28日至7月17日視為被訴人安排申訴人放假,雙方的勞動關系自2004年7月17日正式解除,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960元予以支持。被訴人以申訴人不適合企業文化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被訴人提前通知的天數為20天,根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訴人應支付代通知金差額653元。
【忠告與建議】
構建和諧勞資關系,已成為當今社會的重要主題。但在現實中,有些企業為了規避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的責任,總是“以身試法”地去觸摸法律的高壓線。這不僅對企業長遠發展不利,更是為整個社會創造了不和諧的聲音。本案中的企業知用“通知”為方式,以《員工手冊》為依據辭退員工,卻不知告知員工回公司工作的責任,這是典型地逃避法定責任和義務的做法。仲裁結果也再一次地警示著我們:任何法定的責任和義務都是無法回避,我們千萬不要因此而“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