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可采用現金出資、實物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等方式。從創業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在設計股權結構時,應處理好以下問題:第一,現金出資比例不宜過高,如果現金出資比例過高,一方面會使投資者對公司持續經營和穩定性產生疑問,另一方面也使投資者對企業下一步的增長潛力產生懷疑;第二,無形資產所占比例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通常情況下,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占其注冊資本的比例不高于20%為宜,否則會稀釋公司的成長性;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要有一定限制,如創業板市場規定公司發起人在股票公開發行后持有的股份不能低于總股本的35%。因此,創業企業在改制或變更過程中,設計股權結構是一個重要問題。
創業板上市企業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十四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是創業企業申請上市的前提條件,也是贏得發行審核機構認可或批準的關鍵。因此,在改制或變更過程中,突出和規劃主營業務是創業企業制定業務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在這一工作中,應堅定這樣幾項原則:1、主營業務必須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2、主營業務必須具有足夠大的市場空間;3、主營業務必須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高附加值;4、主營業務必須具有較高的成長性; 5、主營業務必須符合將來在創業板上市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