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穩定和提高產品質量,增強操作工和檢驗員的質量意識和工作責任心,防止批量性質量事故的發生,杜絕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和出廠,特制訂此處罰規定。 在此規定實施的過程中,各操作工應加強產品質量自檢力度和能力,各檢驗員也應加強首巡檢工作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及時性,并加強首檢、抽巡檢、全檢和完工檢力度,對檢驗出的不合格品及時予以標識、隔離、上報和處理。 所有產品批量加工時,首件均應進行自檢、首檢。凡是操作工首件經自檢合格的,但未進行首檢確認合格的,操作工不能進行批量生產,否則對操作工處罰20-50元/次。但檢驗員不是因客觀原因,私自不給予首檢,甚至影響生產的,質檢科將對其進行20-50元/次的處罰。 1、 批量性質量事故的判定范圍 H160及以上規格1件及多件或H132及以下規格5件及以上的零部件或產品在同一工序出現的相同質量問題,均屬批量性質量事故(軸承蓋按H132及以下處理)。 2、 批量性質量事故的責任屬性 2.1、操作工未自檢,又未請檢驗員首檢確認合格而引發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全部責任。 2.2、操作工未自檢,但檢驗員拒絕首檢或首檢不到位而引發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和檢驗員均負同等責任。 2.3、操作工已自檢,但未請示檢驗員首檢確認合格而引發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主要責任,檢驗員負次要責任。 |
2.4、操作工已自檢,但檢驗員拒絕首檢或首檢不到位、不及時而引發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次要責任,檢驗員負主要責任。
2.5、首檢合格后,在繼續加工的過程中,操作工未繼續自檢,檢驗員也未及時抽巡檢或抽巡檢不到位而引發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主要責任,檢驗員負次要責任。
2.6、首檢合格后,在繼續加工過程中,操作工已繼續自檢,但檢驗員未及時抽巡檢或巡檢不到位而引發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次要責任,檢驗員負主要責任。 |
2.7、下道工序發現上道工序的批量性質量事故,能查清引發原因的按2.1-2.6處理,當無法查明引發原因時,操作工和檢驗員均負同等責任。
2.8、各車間應設立受檢臺,除較重產品處,其余均應送檢。由于操作工未送檢而引發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全部責任。3、 批量性質量事故的責任處罰比例 3.1、因2.1條引起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100%責任。 3.2、因2.2條引起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和檢驗員均負50%責任。 3.3、因2.3條引起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90%責任,檢驗員負10%責任。 3.4、因2.4條引起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40%責任,檢驗員負60%責任。 3.5、因2.5條引起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60%責任,檢驗員負40%責任。 3.6、因2.6條引起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40%責任,檢驗員負60%責任。 3.7、因2.7條引起的批量性質量事故,能查明原因的按3.1-3.6條確定責任歸屬當無法查明引發原因時,操作工和檢驗員均負50%責任。 3.8、因2.9條引起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操作工負100%責任。 3.9、因客觀原因(如機床故障、材料軟硬不均、圖紙錯誤、量具失準等)引起的批量性質量事故,作另行調查處理。 4、 批量性質量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 4.1、一般的批量性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元/起。 4.2、嚴重批量性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300元/起。 4.3、特大性批量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上的。 5、 批量性質量事故的處理權限 5.1、一般批量性質量事故由質檢科處理。 5.2、嚴重批量性質量事故由質檢科協同技質部處理并通報。 5.3、特大批量性質量事故由技質部協同綜合辦處理并通報。 6、 批量性質量事故性質處理 6.1、出現批量性質量事故的零部件或產品若能采取返工,返修處理。可對責任人作出警告性經濟處罰,且責任人必須承擔全部返工過程或返修的全部費用。 |
6.2、出現批量性質量事故的零部件或產品作回用處理的,對責任人按報廢的相應百分做出相應處罰。
6.3、出現批量性質量事故的零部件或產品作報廢處理的,對責任人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
批量性質量事故的處罰金額7.1、作返工、返修處理的批量性質量事故,根據返工、返修難度大小及數量多少對責任人作出50-100元/次的警告性經濟處罰,并負責返工、返修的全部費用。 7.2、作回用處理的批量性質量事故,對責任人按報廢單價的2倍乘以數量的積的30%-50%處理。 7.3、作報廢處理的批量性質量事故,對責任人按報廢單價乘以數量的積的相應倍數處理,詳見下列處罰表。 7.3.1、軸承蓋、端蓋、軸的批量報廢處罰按: 單價×數量×3的積計算 7.3.2、Y160~355軸承蓋、端蓋、軸的批量報廢在5件范圍內的處罰按: 單價×數量×5的積計算 7.3.3、機座、轉子、鑄鋁轉子、有繞組定子、定子鐵心、線圈的批量報廢處罰按: 單價×數量×5的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