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投標項目中,如果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星號條款)要求投標人提供制造商的產品證書,但投標人未提供或提供的產品證書已過有效期的,該投標人立刻被廢標處理。這一點,相信所有供應商都清楚。其原因很簡單,項目評審一切以投標人的應標文件為準,沒有提供的材料全以沒有該材料論處,為此一點大意失荊州的供應商不在少數。
但今天要討論的問題很有意思,以至于標題都很難用簡易的語言描述清楚。某軟硬件集成系統項目中,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星號條款)要求投標人必須提供所投安全產品的一些相關證書,A投標人和B投標人的安全產品都選擇了Y公司(制造商)的,并且型號也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A投標人按要求提供了Y公司的相關產品證書,但B投標人卻未提供,更麻煩的是,B投標人的報價要低于A投標人。這種局面,以閣策老師多年的供應商工作經驗,可能是由于B投標人未得到制造商支持,自己堅持報價投標的結果。
按照本文開頭所說,B投標人應該被立刻廢標,但是,此時更有意思的事情出現了,有一位評審專家認為:“A投標人提供的Y產品證書已經證明了Y產品是有證書的,所以,B投標人即使沒有提供Y產品證書,也應該認定其為有效標。”這位專家這么說的背后有什么其它原因,這不好臆斷,但這個觀點閣策老師實在很難認同,雖然乍聽上去似乎有那么點道理,但仔細一推敲,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兒,只是閣策老師一時半會兒,還真找不到哪條有力的依據來駁倒之。評審現場,另兩位專家也不認可這個觀點,于是三比一,專家之間一番唇槍舌劍,最后誰也沒說服誰,但少數服從多數,B還是被廢標,最后A中標。
事情雖然結束了,但閣策老師對這個問題的依據的求解之心還未完結。之后,閣策老師請教了另一位德高望重的老資格專家,他一聽就樂了,這不成了投標人之間信息相互共享嘛,如果產品證書能夠共享,那產品投標價格也能夠共享嘍?閣策老師一聽,茅塞頓開,這反證法實在是高招兒,投標價格怎么能共享呢!那要真共享起來,投標豈不全要亂了套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