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股權眾籌,加大監管力度,證監會于8月7日發布《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究竟該如何看待越來越頻出的監管政策,面對不斷落下的監管條例,平臺該如何應對?
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證監會等十部委對外發布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后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關于股權眾籌融資,該《指導意見》規定:“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2015年7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發布了《廣東省開展互聯網股權眾籌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標志著廣東省率先開展股權眾籌試點。該《工作方案》規定了主要目的和基本原則、工作目標和試點安排、鼓勵開展的眾籌模式、禁止從事的行為、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對股權眾籌試點工作較為細化的規定,但是未就投資者的資質、適用法律等方面提出具體意見。
2015年7月24日,在《指導意見》發布之后,在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答記者問時明確將《指導意見》中的“股權眾籌”與“通過互聯網方式進行的私募股權融資”區分開來。而證券業協會在7月29日發布的《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則將私募股權眾籌列入其中,確立了備案制要求。
2015年8月3日,中國證監會向各省級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商請規范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函》,請各省級人民政府嚴格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發行股票的活動,同時證監會還發布了《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布署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中介活動的機構平臺進行專項檢查。
2015年8月7日,為了進一步規范股權眾籌,加大監管力度,證監會發布《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未經國務院股權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活動,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以股權眾籌名義開展發行股權活動。
從上述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來看,在《指導意見》鼓勵股權眾籌融資的前提下,以廣東省為代表的各地政府希望先試點、再根據實際情況出規范細則,“先上車,后買票”。地方政府比較重視股權眾籌融資對地方經濟發展提供助力和實意,但對于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如何規范股權眾籌并沒有清楚的概念和思路
而證監會作為互聯網股權眾籌的監管機構,其強調對互聯網股權眾籌平臺監管的主導權。從其監管思路來看,證監會將互聯網股權眾籌分為兩類:
第一類
(公開)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體而言,是指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公開募集股本的活動。證監會認為,這類股權眾籌才屬于《指導意見》中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范圍。由于該類股權眾籌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征,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對于該類股權眾籌平臺,證監會可能會采取牌照管理的模式,據說中國證監會正在抓緊研究制定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的監管規則,積極推進試點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類
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證監會認為這不屬于《指導意見》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范圍。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中國證監會正在研究制定通過互聯網進行非公開股權融資的監管規定。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曾發布過一個《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就體現了對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的監管思路。而證券業協會在7月29日發布的《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也將私募股權眾籌列入其中。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證監會批準的公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的牌照,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股權眾籌的平臺將按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的有關規定和路徑進行監管,私募股權眾籌需要進行備案。
由此看來,是否獲得證監會的牌照將決定互聯網股權眾籌平臺的商業模式和網站規則,面對即將到來的監管風暴,股權眾籌平臺,你們準備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