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制度周科榮老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現金管理,依據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部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實施,并設專職稽核員負責現金的收支計劃和審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現金收入、支出范圍
第三條 現金收入包括公司經濟業務范圍內的所有現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項的退回現金等。
第四條 現金支出范圍包括:
1.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的報酬。
3.支付給個人的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退職、退休費等個人其他支出。
5.出差人員需要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6.向個人購買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7.支付各單位間在轉賬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9.企業與其他單位的經濟業務,除上述規定的范圍可進行現金結算外,都要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三章 庫存現金管理
第五條 庫存現金按國家規定實行限額管理,限額一般為三天的日常零星開支需要。
第六條 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超過部分必須當日存入銀行,每日下班前結余現金須放入保險箱。庫存限額不足時從銀行存款賬戶提取。
第四章 現金收支業務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現金收支由出納人員負責,經出納人員仔細核對合法憑證后方可辦理。對于違反規定的收支,出納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對于內容不詳、手續不全、數字有誤的憑證,出納人員應當予以退回,要求補辦手續、更正錯誤;遇有偽造、涂改憑證等虛報冒領的,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反映。
第八條 現金收付完畢,出納人員應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戳記。
第九條 現金收入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按開戶銀行確定的時間送存。
第十條 不得坐支現金。公司支付現金,只能從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公司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收支的現金必須及時入賬。
第十一條 公司提取現金,應注明用途,經有效審批后,出納人員方可提取。
第十二條 公司派人到外地采購,應通過銀行簽發匯票或將款項匯往采購地開立采購專戶。
第十三條 嚴禁挪用現金、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取現、白條抵庫、套取庫存現金、保留賬外公款、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出納人員進行現金收付時根據會計人員填制的,經稽核人員審核的有效記賬憑證收付款,并按記賬憑證逐日逐筆序時登記現金日記賬,每日業務終了,應盤點現金并與現金日記賬當日余額進行核對,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五條 出納人員與會計人員應定期將總賬的現金賬戶余額與現金日記賬余額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第十六條 為了及時發現和防止現金收付差額,財務部經理或指定的其他財務人員每月終了須會同出納人員盤點庫存現金一次,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發現長短款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財務負責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盤點庫存現金。
第十七條 無論是否簽合同、協議,公司的所有現金收入,經辦部門必須連同收款說明書、發票或收據副本等,于收進日(最晚于次日)如數交付財務部,收款部門不得挪作他用或留存于經辦部門內。
第十八條 業務人員辦理業務預借的現金,其未支用部分應連同有關業務憑證(發票或收據支出憑單)送交財務部沖銷預借款,不得余款不報,留作他用。
第十九條 預算內零星采購,由經辦部門開具經費支出報審表(代借款單),寫明用途、金額,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簽字后交財務總監簽批后辦理,稽核員按預算審核。
第二十條 預算內經常性費用支出(辦公費、小額招待費、市內交通費等),無預借款直接報賬的,由指定經辦部門開具費用支出憑單,寫明用途,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簽字,連同發票或收據交財務部審核、簽批后辦理。
第二十一條 預算外或超預算支出,由經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 業務部門借領現金(不包括差旅費借款),必須在15天內報賬,對過期未報的通知該部門報賬或追回現金,必要時停辦該部門現金借領業務。試用期內人員不許借款,由該部門經理代借。
第二十三條 業務人員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費時,不得付給現金,可開出支票轉入其個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五章 與其他單位之間的現金往來
第二十四條 現金支出必須有合法的憑證,借款必須持有效的借據,不能以“白條”代借據。
第二十五條 購買國家規定的專控商品不得使用現金。單位在購買專控商品時,一律采用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國家專控商品銷售單位不得收取現金。
第二十六條 單位之間不得互相借用現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