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歷史與現狀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在我國,信托公司的前身是“信托投資公司”,2007年,中國銀監會制定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時,將原來的“信托投資公司”統一改稱為“信托公司”。在我國,信托公司經歷了一個非常曲折的發展歷程。
一、信托公司的發展歷史
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作為中國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得到恢復和發展。1979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標志著信托業在新時期的恢復,其后,中國信托業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歷程。從信托業的經營定位上看,中國信托業可以分為兩個基本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1979-2000年,中國信托業實行的是高度銀行化的混業經營體制;第二階段是2000年至今,中國信托業實行的是主營信托業務的分業經營體制。
(一)第一發展階段(1979-2000年):高度銀行化的混業經營體制
在這一發展階段,由于種種原因,信托業經歷了多次清理整頓,大的整頓有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四次。但從經營體制上說,在這一發展階段,信托業一直實行的是高度銀行化的混業經營體制,歷次整頓,均未動搖這一體制,都是針對在該經營體制內出現的局部問題進行的整頓。所謂混業經營,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金融業務混業經營。信托業幾乎可以經營全部種類的金融業務。信托業不僅經營委托業務,還經營銀行存款(個人儲蓄存款除外)、貸款業務,以及證券業務(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承銷和證券投資等業務),信托業與銀行業、證券業不分。二是金融業務與非金融業務混業經營。信托業不僅可以經營門類齊全的金融業務,還可以經營各種非金融業務,如實業投資、房地產投資甚至貿易業務。所謂高度銀行化,是指信托業的主要業務是銀行業務,負債業務以吸收單位存款為主,資產業務以發放貸款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