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會長、著名金融學家宏皓教授做客《第一財經》,在《北京智庫》欄目中,就兩會互聯網金融發展方向及互聯網金融如何服務實體企業做了詳細的探討。
以下是部分文字內容:
一、對于P2P企業,預計未來的行業發展態勢,P2P個人借貸行業將進入整合階段,行業競爭的加劇,大量實力較弱的企業將逐步被淘汰整合,行業集中度將進一步提高。
進入信用消費年代后,P2P網貸行業將會面對巨大的信用消費市場,目前P2P平臺上的借貸資金還是一企業經營為主,信用消費為輔。但是在未來,參考美國借貸俱樂部的商業模式,相對信用卡18%左右的率,P2P可能提供12%左右的個人信用消費貸款。面對20萬億的信用消費市場,P2P網貸行業應該準備充分。
到2014年,P2P平臺有1500家,新增貸款為1000多億元,可以認為P2P網貸行業仍然處于高速發展期,各地P2P公司很多都是由小貸公司轉化而來,形成了千家爭鳴的業態。但是我們要記住一個互聯網721法則,未來市場上可能1家占領了70%的市場,第二名占領20%市場,其它的占領10%的市場。P2P網貸行業將會遵循此法則,但是由于小貸公司具有地域化特征,因此出現一家獨大的可能性極低,未來的P2P網貸行業將會出現第一集團軍,第二集團軍的局面。具有良好風險管理能力的公司及那個會處于第一集團軍占領70%左右的市場,出現戰國群雄的局面。
二、眾籌模式與P2P類似,對于它未來的發展判斷和建議是:
背景:眾籌融資的主要法律風險1、非法集資法律風險 2、股份代持引發的法律風險 3、項目發起人和融資平臺欺詐的風險 4、眾籌融資被認定為“公開發行證券”的風險
股權制眾籌的發展建議和政策建議
1、防范風險關于單項目的融資金額,應結合相關法規將融資金額和投資者人數控制在一定規模,從制度建設層面盡量規避法律風險,做到健康有序發展。
除了小微創業型企業經營風險和平臺方的法律風險外,平臺方自身的操作風險需進行防范。(例如,投資者用以入股小微創業型企業的法律主體要依法設立依法運作、投資者的投資資金需安全有序進行管理等。)
2、完善法規目前,私募(PE)第一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草案)》(簡稱:《辦法》)已上報國務院,正在等待批復。基金業協會最近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這也標志著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正式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