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實戰執行力導師孫軍正
一、企業干部要以堅定的執行力,做選人用人的伯樂。
“世有伯樂,然后有千里馬,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要當好伯樂,提高領導干部自身選人用人的公信力是不可忽視的關鍵。
二、落實執行力用人標準,必須回答人才評價由誰說了算的問題。
衡量干部執行力,絕不應該成為領導一言堂,更不能成為老板意志的產物。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決策者站在大局角度廓清是非,發現真正的人才,盡量避免組織意圖和民意發生偏離。
三、落實執行力用人標準,必須堅持制度及程序正義。
必須對照企業領導干部選人用人標準,堅持必備的組織程序。同時,堅決抵制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使選人用人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嚴密監督制度,嚴格執行制度。
四、執行最基本的表現就是落實。
明代政治家、改革家張居正曾說“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也就是說,制度只有執行了,落實到了實實在在的工作中,才具備戰斗力和生命力。具體到行政行為中,就是下級必須無條件執行上級的意圖。對于管理者來講就要把政策轉化為下級行動的指南,關注各種可能的執行細節,深入到一線進行政策宣導,以便統一認識,確保政策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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