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規范公司考勤管理,完善打卡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包括公司所有員工。
3、職責
3.1、公司門衛保安負責員工打卡的監督及每月打卡考勤和記錄考勤資料的匯總提報。
3.2、人事管理課負責考勤記錄、考勤獎懲資料的編制,并對制度相關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稽查。
3.3、財務部負責根據人事管理課提交的考勤、請假及加班資料進行工資核算工作。
3.4、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歸口部門,負責本制度的編制、培訓及落實執行工作。
3.5、集團公司企業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制度的審議及授權主管人簽核,總裁負責本制度的批準執行。
4、內容
4.1、工作時間
4.1.1、正常工作時間為六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六,星期天為休息日。
4.1.2、上班作息規定
4.1.2.1、夏令時(5月1日 ——9月30日):上午:8:00—11:00,下午12:30—17:30;
4.1.2.2、冬令時(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2:30—17:30;
4.1.2.3、三班輪換工作的員工,作息時段不變。
4.1.3、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婦女節給予女員工半日假期(下午)。公司可根據實際生產運營情況,對法定節假日的作息時間進行適當的調整。
4.2、考勤打卡
4.2.1、員工每天應按規定的上、下班時間打卡。打卡具體規定如下表:
4.2.2、要而被臨時或短時間安排做計時工種的員工
4.2.3、員工考勤須到指定地點打卡,不允許委托他人代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如發現替代行為,替代人和被替代人均按曠工1天處理。
4.2.4、員工按規定時間上下班而忘記打卡者,須于第二日向部門主管說明原因,經部門主管確認并在考勤卡上核簽后視為打卡(每月核簽限三次),若部門主管沒有核簽或核簽次數超標部分,視同曠工處理。
4.2.5、公司門衛保安于每月2日前,將匯總后的打卡考勤記錄資料統一提交公司人事管理課,人事管理課對考勤記錄進行統計匯總,將統計好的上月工時總額(包括遲到早退次數、請假工時)寫在考勤卡空白處,于每月9日前以部門為單位發放給各位員工于1天之內進行工時確認,若員工確認無誤,則應及時在自己考勤上簽名并在當日內上交部門主管,若員工發現工時差錯,則應于發放考勤卡兩天之內與人事管理課進校正、簽名,愈期更正無效。各部門須于每月12日前,將本部門校核后的上月考勤卡統一交到人事管理課,愈期人事管理課可以拒絕核報工時。人事管理課將校核后的上月考勤工時、考勤獎懲等資料匯總,于每月15日前提交財務部核算工資。
4.2.6、校對考勤卡時,工時差錯在不足1小時不予更正,當天加班不足0.5小時不計時間,半小時以上但不足1小時的以半小時計算。
4.2.7、采用部門考勤表考勤的員工崗位工時,部門主管須于每月2日前,將上月簽字審核后的考勤表提交公司人事管理課匯總、備案,然后由人事管理課提交財務部核算工資。
4.3、上班遲到、早退,具體規定見下表:
遲到、早退時間(T) 處 理 辦 法 備 注
T ≤5分鐘 每次罰款5元
T ≤10分鐘 每次罰款10元
T ≤30分鐘 每次罰款20元
T ≤1小時 按事假0.5天處理
T ≤2小時 按事假1天處理
T >2小時 按曠工0.5天處理
4.4、加班規定
4.4.1、公司原則上要求員工必須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不允許計時員工加班。計時員工若因工作需要,確須加班,則由本人提出加班申請,填制“加班申請單”,經部門部長級(含)以上領導批準后,報一聯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以便人事管理課查崗。
4.4.2、員工加班,參照本考勤制度規定執行,打卡時間按照公司規定或依照加班申請單注明的加班起止時間為準。
4.4.3、員工平時加班及節、假日上班,其工資核算方法參照《薪酬管理制度》。
4.5、考勤查崗
4.5.1、人事管理課負責安排每天對全公司各崗位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2-3次,并把抽查結果(包括員工缺勤的處罰建議)每周統計匯總,報人力資源部部長審核、人力資源總監批準執行,同時將每周查崗情況及處理結果于次周二進行公布。
4.5.2、除每周對查崗結果進行公布外,每月底人事管理課負責對各部門當月出現的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查崗缺勤等出勤狀況進行統計匯總,于次月15日前分部門進行公布,并列入部門考核項目。
4.5.3、各部門(含各生產制造車間)辦公室人員,因事離崗,須采用看板管理,即:除按公司規定統一在門衛進行考勤外,若因事離崗或外出(外出、外勤審批手續參照《門禁管理制度》),則必須在看板上注明去向地點、事由、返回時間等事項。否則,一旦查崗發現其去向不明時,作曠工0.5天處理,主管包庇則連帶同等處理。
4.5.4、在公司范圍內,工作地點經常變動的員工,除按公司規定統一在門衛進行考勤外,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靈活、有效的措施對其考勤狀況進督查。
4.6、曠工
4.6.1、曠工的定義
4.6.1.1、無故缺勤2小時以上,返回單位上班后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準者。
4.6.1.2、請假未獲批準即擅自不上班者(包括續假未獲批準)。
4.6.1.3、以虛假理由請假并獲批準而不上班者。
4.6.1.4、曠工時間的最小計算單位為0.5個工作日,不足0.5個工作日以0.5個工作日計。
4.6.2、曠工的處理
4.6.2.1、曠工期間勞動報酬不予發放,包括崗位薪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4.6.2.2、每曠工0.5個工作日,另扣除相當0.5個工作日薪金的3倍工資;其它超出情況累計計算。
4.6.2.3、一月內累計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7個工作日,公司有權按除名 處理。具體參見《員工異動作業管理制度》、《工作移交管理制度》。。
5、相關文件及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