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目的
為加強預付賬款及定金的使用并得到及時、準確的反映,減少供貨商對公司資金的占壓,使公司資金得到合理運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采購部和財務部。
第3條 預付賬款是指公司按照購貨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規定,預先支付給供貨方或者勞務方的賬款。在會計核算上一律通過“應付賬款”借方進行核算。
第4條 定金是指公司為保證合同履行,預先向供應方或勞務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
第5條 預付賬款的使用范圍
1.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先款后貨”方式結算的,可按協議約定支付貨款。
2.合同中規定超額度進貨需先款后貨的。
3.金額比較大的訂單,為得到額外折扣且額外折扣不低于5%的。此類付款為公司授權權限所規定的特殊付款,實際執行時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授權權限報相關領導審批后支付。
第6條 預付款及定金審批規定
1.以預付款形式采購且采購金額在5 000元以內的采購訂單,需經采購部經理審核、采購總監審批;采購金額在5 000元(含)以上的采購訂單,需經采購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
2.定金數額在500元以內的,采購部經理審批即可;500~2 000元的,采購部經理審核、采購總監審批;2 000元以上的,采購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