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及時掌握企業存貨、財務及財產的準確數量,保證企業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同時也使盤點工作規范化,特制定本細則。
第2條 盤點職責劃分
存貨盤點工作的相關職責如下表所示。
第2章 存貨盤點范圍及方式
第3條 存貨盤點范圍
存貨盤點主要是指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制品、半成品、產成品的清查核點。
第4條 存貨盤點方式
存貨盤點的一般方式如下表所示。
第3章 存貨盤點實施
第5條 盤點時應將相應的記錄填在盤點單據上。
第6條 盤點票面的更改涂寫,需用紅筆在更改處簽名。
第7條 初盤完成后,將初盤數量記錄于“存貨盤點表”上,將盤點表轉交給復盤人員。
第8條 復盤時由初盤人員帶復盤人員到盤點地點,復盤人員不應受初盤的影響。
第9條 復盤與初盤有差異者,應與初盤人員一起尋找差異原因,確認后記錄于“存貨盤點表”。
第10條 抽盤時可根據盤點表隨機抽盤或隨地抽盤。
第4章 存貨盤點要求
第11條 盤點工作必須統一領導,事先制訂計劃,做好組織工作。
第12條 負責盤點的有關人員在進行盤點前要明確自己的職責及工作任務,事先做好準備。
第13條 盤點工作要連續進行,原則上負責盤點的各有關人員不準請假;若有事需離開,應事先請假,獲準后方可離開。各有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第14條 所有盤點事項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
第15條 盤點應精確計量,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種商品的數量,應于確定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隨意更改。
第16條 盤點使用報表內所有欄目若有修改處,需經盤點有關人員簽認后生效,否則應追究其責任。
第17條 盤點數據必須真實、可靠,方法必須科學、完整,程序必須規范。
第18條 從盤點開始至工作結束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盤點負責人的指揮監督。
第19條 盤點過程中發現問題或遇到困難,需及時匯報。
第20條 盤點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存貨盤點統計表”,無誤者于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對于差異較大的存貨必須進行復盤。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存貨盤點統計表”進行系統錄入。
第21條 盤點結束后由各組負責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才能離開崗位。
第22條 在盤點的各項工作結束后,相關部門需打印出“存貨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并填寫數額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呈報總經理簽核。第一聯送財務部,第二聯呈報總經理辦公室,第三聯由相關部門自存作為庫存調整的依據。
第5章 存貨盤點獎懲
第23條 在盤點過程中,盤點人員應忠于職守,切實履行嚴格的盤點程序;表現優秀的,予以獎勵。
第24條 在盤點過程中,如有玩忽職守,隱瞞事實,不遵從盤點程序的,根據其表現惡劣情況予以相應的懲罰。
第6章 存貨盤點資料管理和賬務處理
第25條 資料整理。將盤點表全部收回,并加以匯總。
第26條 計算盤點結果。報表中應計算出盤盈、盤虧數量。
第27條 根據盤點結果找出問題點,并提出改善對策。
第28條 財務部存貨核算會計要參與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實地盤點,并做好記錄。對于盤盈的存貨及盤虧或毀損的存貨應分清責任,及時向企業財務部做出書面請示,批復后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29條 倉儲部經理根據批準處理的盤點報表進行調賬,實現賬物一致。
第7章 附則
第30條 本細則制定后,呈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31條 相關文件表單
1.“存貨盤點統計表”、“盤存表”。
2.“存貨盤點盈虧報告表”。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