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提高企業票據的規范化管理水平,加強對票據的傳遞和保管,控制票據的有效使用,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票據是指與企業日常經營相關的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包括發票、支票、匯票等。
第3條 企業各部門在開展與票據相關的各項業務時,均應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2章 發票管理
第4條 發票領購
1.企業財務部指定專人向當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本企業的發票指稅務機關監制印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2.申請領購發票時,財務部指定人員應當提前準備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以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3.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相關資料和證件后,財務部指定人員領取“發票領購簿”,按照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種類、發票數量從主管稅務機關處領購發票。
第5條 發票開具
1.企業開具發票必須按發票號碼順序填開,應確保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并加蓋企業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2.企業嚴禁涂改、挖補或撕毀發票;發票不得轉借、轉讓、倒買倒賣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開。
3.如發票開具后發現錯誤,要取得發票聯加蓋“作廢”章整份保存,已整本填開的發票必須及時收回并妥善保管。
4.如發現遺失發票或有違反發票管理行為的情況要及時報告企業財務部及稅務機關,以便及時處理,使企業免遭損失。
第6條 企業銷售商品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支付款項時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7條 發票登記
企業須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通過“發票登記簿”對發票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8條 發票保管
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第9條 發票使用檢查
財務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從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和從其他機構獲得的發票進行檢查。
第10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發票(收據)登記制度,領購、使用、核銷發票(收據)要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在發票領購簿、“發票登記簿”上進行詳細登記。
第11條 企業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發票,發票需存放在保險箱內,妥善保管,不得丟失。發生發票丟失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3章 支票管理
第12條 企業各部門需要領用支票時,必須填寫“支票使用申請單”,經所在部門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向財務部領取。
第13條 領用支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登記表”,并經主管該業務的財務人員簽字后方可到出納處領取,經財務部經理批準簽字,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登記表”上簽字備查。
第14條 企業財務部辦理支票領用手續時,按照支票號進行逐筆登記和簽收,并負責填妥支票簽發日期、用途、金額等;如金額難以確定時需在用途欄加蓋限額章,并確定最高限額加以控制。
第15條 企業的支票和印鑒由兩人分開保管,實行票章分離。支票填妥后由印鑒保管者加蓋印鑒。對領取的所有支票,需在支票上注明“不允許轉讓”的字樣。
第16條 支票的使用
1.外出采購物品攜帶的支票,確實無法確定具體受票單位的,受票單位空白;但日期、用途、金額必須注明。
2.支票在使用后按期報賬,逾期不報不得領用新支票。
第17條 支票付款后,支票領用人將支票存根和付款發票交會計核對并報請總經理審批,審批后交出納,出納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
第18條 支票管理的注意事項
1.簽發支票必須在銀行賬戶余額范圍內按規定向收款人簽發,嚴禁簽發空頭、遠期支票,嚴禁出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將支票交收款單位代簽。
2.不準攜帶空白支票外出,確需帶空白支票外出的,經主管領導和財務主管批準,并登記清楚用途及限額后,方可攜帶外出。
3.支票領用人發生支票遺失時應及時與財務部聯系,由財務部相關人員到開戶銀行辦理掛失;如果發生無法挽回的損失,則由領用人負責全額賠償。
4.已簽發支票的存根連同原始發票均需附在記賬憑證上作為記賬依據。
第19條 支票的收取
收取外單位支票時,出納要認真審核有效期及各項內容的填寫是否符合銀行要求。有銀行密碼的支票不得遺漏密碼,及時送存銀行。如支票被銀行退回,出納要盡快通知經辦人向出票單位索換。
第4章 匯票管理
第20條 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21條 匯票的簽發和審核
1.企業各部門在業務開展過程中需對外使用匯票時,必須填寫“匯票付款申請書”,注明款項用途、金額、收款單位、付款內容及所需票據種類等內容,經所在部門經理簽字確認后,報請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通過后到財務部門辦理。
2.財務部門收到“匯票付款申請書”后,必須對申請書的內容進行復核,無誤后及時辦理匯票簽發手續。要嚴格按照票據的格式簽發,不得缺項或漏項,防止票據無效或作廢。在簽發匯票時,需要重點檢查匯票的金額、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是否齊全及出票人是否在票據上簽章。
3.匯票簽章的規定
(1)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商業匯票出票人的簽章,可以是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22條 已經簽發并交付收款方的匯票,出納必須及時登記“應付票據登記簿”,詳細記錄匯票的種類、收款單位、金額、簽發日期、到期時間等信息。
第23條 所收匯票的管理
1.各業務部門在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收取的匯票,必須及時交財務部的銀行出納。
2.出納必須對所收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對金額較大或有疑問的票據,應向簽發單位開戶行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向對方開具收款收據。
3.出納將所收票據進行復印,并將復印件及收據交由會計處理,會計復核無誤后制單入賬。
4.出納對所收匯票需在“應收票據登記簿”上進行登記,詳細記錄所收匯票的種類、金額、到期日、付款單位等內容,同時將收到的匯票存放到保險柜中妥善保管。
5.所收匯票如不慎遺失,必須按照《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等手續,因遺失而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24條 匯票的背書
1.企業相關部門和人員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經總經理審批后對匯票進行背書,轉讓匯票權力,支付款項。
2.匯票的背書,一定要嚴格按照《票據法》的規定進行,防止背書無效。背書(或接受背書)時應檢查背書人簽章、背書日期,被背書人名稱是否齊全。
3.被拒絕承兌的匯票、拒絕付款的匯票和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不得背書。
4.匯票背書后,應及時在“應收票據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第25條 匯票的貼現
1.根據企業資金周轉狀況和對流動資金的需求量,經審批后可以按照《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向銀行申請對所收匯票進行貼現。
2.對已貼現的匯票必須及時在“應收票據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第5章 附則
第26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行。
第27條 本辦法由企業財務部負責解釋,修改權歸企業財務部。
第28條 相關文件表單
1.《票據法》、“發票領用簿”、“發票登記簿”。
2.“支票使用申請單”、“支票領用登記表”。
3.“匯票付款申請書”、“應付票據登記簿”。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