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及時公告企業籌資業務,以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協議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中的籌資業務主要包括權益資本籌資和債務資本籌資兩類,具體業務包括發行股票、銀行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業務。
第3條 籌資業務公告要求
1.公司籌資業務公告的內容必須客觀、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籌資業務公告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籌資業務應公告的內容。
第4條 籌資業務公告的一切事宜由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秘書處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具體承擔公告事項的執行工作。
第5條 籌資業務公告事項具體規定
1.公司在發行股票時,應公告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晰表,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定向募集時應向新股認購人發出認購公告或通知。
2.公司在進行銀行借款、發行公司債券的重要籌資事項時,應按照國家證券管理機構的要求進行公告。
第6條 公告實施步驟
1.董事會秘書處發生的籌資事項擬定公告內容。
2.董事會秘書處組織召開由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財務部人員參加的會議,審核協商公告的內容,并提出修改意見。
3.董事會秘書處根據修改意見對公告內容進行完善、補充,并提交董事會審批。
4.董事會審批通過后,董事會秘書處根據公告的類型報請證券交易部門予以公告或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介上予以公布。
第7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秘書處擬定,董事會審批通過后執行。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