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固定資產的使用和保管工作,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合固定資產目錄管理的所有人員。
第3條 固定資產目錄管理由資產管理部負責,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目錄的編制和固定資產卡片的建立。
第2章 編制固定資產目錄
第4條 編制固定資產目錄及統一編號,是實行固定資產歸口分級管理與建立崗位責任制的重要基礎工作,是編制固定資產臺賬、建立固定資產卡片、進行維修、編制統計報表及進行固定資產核算與管理的依據。
第5條 固定資產目錄按固定資產項目進行編制。
第6條 固定資產項目是指一個完整的獨立物體,或者連同其必不可少的附屬配套的綜合體。
第7條 編制目錄時,要注意劃清兩個界限。
1.劃清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界限。
2.劃清生產用和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的界限。
第8條 編制固定資產目錄及統一編號時應注意以下五個事項。
1.進行固定資產編號時應遵循統一規定的編號方法。
2.號碼一經編定后不能隨意變動。
3.新增固定資產應從現有編號依次續編。
4.每一固定資產編號確定后,實物標牌號應與賬面編號一致。
5.編號只有當發生固定資產處置,如固定資產調出、報廢等情況時才能注銷,并且編號一經注銷通常不能補空。
第3章 建立固定資產卡片
第9條 建立固定資產卡片,是用于進行固定資產明細核算的依據。
第10條 固定資產卡片由財務部簽發,通常一式三份,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各一份。
第11條 固定資產卡片應按每一獨立登記對象登記,一個登記對象設一張卡片。登記對象的確定方法如下。
1.房屋:以每所房屋(連同附屬建筑物及設備)作為一個獨立登記對象。
2.建筑物:以每一獨立建筑物(連同附屬裝置)作為一個獨立登記對象。
3.動力設備:以每一動力機器(連同機座和附屬設備)作為一個獨立登記對象。
4.傳導設備:以在技術上能夠構成一個完整的傳導系統的設備作為一個獨立登記對象。
5.工作機器及設備:以每一獨立機器(連同基座、附屬設備和工具、儀器等)作為一個獨立登記對象。
6.工具、儀器及生產用具:以每一具有獨立用途的各種工作用具、儀器和生產用具(連同便于操縱控制的各種附具)作為一個獨立登記對象。
7.運輸設備:以每一獨立的運輸工具(如一輛汽車、一艘船、一架飛機等)作為一個獨立登記對象。
8.管理用具:以每件管理用具作為一個獨立登記對象。
第12條 在每一張卡片中,應記載該項固定資產的編號、名稱、規格、技術特征、技術資料編號、附屬物、使用單位、所在地點、建造年份、開始使用日期、中間停用日期、原價、使用年限、購建的資金來源、折舊率、大修理基金提存率、大修理次數和日期、轉移調撥情況、報廢清理情況等詳細資料。
第13條 固定資產卡片應根據交接憑據和有關折舊、大修理、報廢清理等憑證進行登記。
第4章 建立固定資產登記簿
第14條 為了匯總反映各類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使固定資產卡片適應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要求,資產管理部應按固定資產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增減登記簿。
第15條 增減登記簿的兩種登記核算形式。
1.按固定資產使用部門開設賬頁,登記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及余額。
2.按固定資產類別開設賬頁,登記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及余額。
第16條 登記簿增減以“固定資產調撥(增減變動)通知單”作為增減登記的依據,對固定資產的增減進行序時核算,每月結出余額。
第5章 附則
第17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審批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18條 本制度由資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