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規范公司工程項目決策實施過程,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項目決策是指集團公司本部、全資子公司、控股或參股子公司一定金額以上的工程項目的建設、改造、裝修、維護等工作的決策。
第3條 工程項目決策必須遵循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原則。
1.民主化,嚴禁個人單獨決策工程項目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2.科學化,工程項目的立項研究必須遵循科學的方法并保持嚴謹的態度。
3.規范化,工程項目決策必須納入集團公司重大決策程序,遵循相應的管理規范或實施細則。
第4條 工程項目決策應以集團整體戰略規劃為依據。
1.集團本部及其全資子公司的決策結果應符合集團的整體戰略規劃。
2.對控股或參股子公司的重大決策要盡量引導其符合集團的整體戰略規劃。
第5條 工程項目決策過程中,公司的相關部門應履行其職能,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建議。
1.工程部,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技術部,為工程項目提供技術方面的支持。
3.財務部,為工程項目提供財務方面的參考意見。
4.審計部,對決策過程實施監督審計。
5.法務部,為工程項目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6.其他相關部門根據需要給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6條 對需要外包的工程項目進行決策時應該明確以下事項。
1.明確發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和包工不包料)。
2.明確招標程序。
3.明確招標執行人員的權限和責任。
第7條 工程項目內部審批權限和程序
1.投資未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值5%的工程項目,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評估論證并批準。
2.投資未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值20%的工程項目,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評估論證,上報董事會批準。
3.超過以上投資額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評估論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8條 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對工程項目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實行審計,對決策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對決策的結果負責評審并作出結論。
第9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第10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