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在并購交易中的授權審批行為,防范因越權審批造成重大差錯、舞弊、欺詐而導致的重大損失風險,降低并購成本,實現公司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并購交易審核與授權審批制度的適用范圍如下。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并購交易參與的部門及相關人員。
2.公司下屬全資和控股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2章 授權方式、審批權限及審批方式
第3條 授權方式
1.對董事會的授權由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作出規定。
2.對總經理的授權由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會決議作出規定。
3.總經理對其他人員的授權以授權文件(比如質量手冊、管理制度、崗位說明書、授權書等)的方式明確。
4.對經辦部門的授權,在部門職能描述中予以規定或臨時授權,或者由歸口管理部門授權。
第4條 在并購過程中,相關審批權限如下表所示。
第5條 審批方式
1.股東大會、董事會以會議決議的方式批準。
2.總經理及其他被授權人員以書面批準的方式批準。
第3章 批準和越權批準處理
第6條 審批人根據上述并購業務審批權限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第7條 經辦人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并購業務。
第8條 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并購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一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4章 附則
第9條 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室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10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