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此乃數之所得,不可與理違。(張注:自"同志"下皆所行,所可預知。智者知其如此,順理則行之,逆理則違之。)
[譯文]
這十六都是從自然之理中得出的結論,是不能與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相違背的。(張商英注:從"同志"以下都是能夠實行的,所能夠預知的。聰明的人知道事物的發展變化規律是這樣,所以順應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就實行它,違背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就避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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