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經歷了義和團的重大挫折之后,帝國的統治者的思維稍稍地有了一些理性的回歸。在重重的壓力之下,他們認識到,與其坐等孫文們通過暴力手段將皇權顛覆,不如循康、梁之道,再度變法。 吳樾的暗殺行動,只不過讓出洋考察有了稍稍地延遲而已。年底,經過重組的考察團,仍然從北京前門火車站出發。這一次,朝廷選擇了能干的袁世凱負責安全保衛。由戶部侍郎戴鴻慈、湖南巡撫端方率領,包括正式團員33人、各省選派考察人員4人、赴美留學生11人、聽差2人、雜役4人、剃頭匠1人的第一路考察團,于12月9日,乘美國太平洋郵船公司的巨型郵輪“西伯利亞”號,從上海吳淞口放洋。
明年1月14日,由載澤、尚其亨、李盛鐸率領的第二路考察團,乘法國輪船公司的“克利刀連”號,駛入茫茫大海。饒有意味的是,他們出發的時候,帝國各大城市一場聲勢浩大的抵制洋貨運動正在掀起,在出洋地上海,憤怒的人們甚至燒毀了美國駐上海領事的汽車。
拖著長長辮子的兩大考察團,在外國人好奇的目光中,花了大半年的時間,完成了歐、美、日等十數個國家的旅行。在這些實行憲政的國家里,他們看到了執政黨和在野黨之間為了公共利益所進行的真誠溝通,看到了君主和議會之間的良性互動,看到了議員之間只為公理之明而不為意氣所用的爭執……這一切,令他們在耳目一新之余,思想也受到強大的沖擊。
他們還分別考察了國外的一些社會管理部門和公共機構,諸如政府、郵局、鑄幣局等行政管理和服務部門,監獄、瘋人院等管制另類人群的機構,美術院、博物館、學校等文化教育機構。他們也充分享受了西方的文明生活,便利的通訊手段,先進的交通工具,新鮮完備的娛樂設施,這一切都讓他們處于亢奮之中。當然,像被賓館的旋轉門所困之類的狼狽事,也時有發生。
1906年夏秋之際,兩批出洋大臣先后回到中國。他們向朝廷遞交的考察報告,是在朝廷通緝犯梁啟超和另外一些熱衷于君主立憲的筆桿子幫助下完成的。在力數了立憲的好處之后,他們正式向朝廷提出了實行君主立憲的主張。他們認為,立憲利于君,利于民,但不利于官。我國的貧弱根本原因在專制,若想富強,只有采用立憲政體。但是,他們也提出,眼下還不是頒布憲法的時候,因為中國的制度與立憲制度相去太遠,貿然仿行,國事將更加混亂。只有仿照日本,先下定國是之詔,而后預定立憲之年,使官員和人民預為準備。 西太后被出洋大臣說服,最終下定了立憲的決心。1906年9月1日,朝廷發布上諭宣布預備立憲。在這個洋洋數千言的上諭中,首先強調“大權統于朝廷,庶政公諸輿論”,次者明確通過立憲“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最后指出先從制度改革、廣興教育入手,等取得成效之后,再行憲政。
當日的《申報》記述了上諭公布之后中國的喜悅: 人們奔走相慶,破涕為笑,莫不額手相慶曰:中國立憲矣,轉弱為強,萌芽于此(注:《申報》1906年9月16日。)
演說家們更是激情充沛:
我中國以四五千年破壞舊船,當此過渡時代,列強之島石縱橫,外交之風波險惡,天昏地暗,民智未開,莫辨東西,不見口岸。何幸一道光明從海而生,立憲上諭從天而降,試問凡我同舟,何等慶幸!(注:《馬相伯觀察演說詞》《時報》1906年9月18日)
各式慶祝會在多個地方召開,到處張燈結彩,敲鑼打鼓。北京最為熱鬧,商務印書館、公慎書局、江西學堂、部分報館和閱報社,高懸國慶賀,各學堂萬余師生齊集京師大學堂,舉行慶賀典禮。天津、江蘇、南京、無錫、常州、揚州、鎮江、松江等地都舉行了類似的立憲慶賀會。
舉國上下的歡騰似乎告訴人們,只要一紙上諭,立憲即告完成。但是,接下來的事實表明,這種近乎狂熱的激動,并沒有任何理由。
最令人沮喪的是立憲的預備期一再延長,1908年8月,西太后臨死之前,才宣布預備立憲以九年為限,比這個王朝的壽命還多了6年。
預備立憲重要內容之一的官制改革,在中央一層就遇到了極大的阻力,滿族權貴與主持這項改革的袁世凱發生了激烈的沖突,甚至于宮中的太監都被八旗子弟們煽動起來,日夜于老佛爺面前哭鬧。最后,袁世凱只得妥協,官制改革遂不了了之。
各省成立的咨議局倒是具有代議機構性質,但進入這個全新機構的成員有嚴格的年齡、財富和教育程度的限制。而且,地方大員,尤其是督撫大人們,對這樣一個束縛他們手腳的機構,普遍持消極態度,咨議章程只見頒布,而不見執行,咨議局徒有其名并無其實。中央一級的代議機構——資政院——的籌備更是步履維艱,直至武昌起義爆發,這個在人員組成、議事內容和程序上,完全受制于朝廷而毫無實際權力的御用機構,甚至連通過議項的鼓掌、舉手都沒有學會,只不過稀稀拉拉地開過兩三次形式上的會議,根本無政可資。
與上述預備立憲的舉措相比較,作為憲政的基礎性工作——法律修訂,則顯得扎實一些。 1908年8月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是日本憲法的翻版, 雖不能算作正式憲法,但確定了制定憲法的根本準則。但它把“君上大權”作為正文,而把“臣民權利義務”作為附錄。這樣的結構形式,說明它的重心還是在于維護君權。雖然在臣民權利義務的部分,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和人身等自由權利的規定,但同時又規定必要時皇帝“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