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代簽字案
某公司總經理在正常工作日時間交給單位出納5000元的餐費發票,說是前幾天陪客戶吃飯的發票,要她拿去幫著把票貼一貼。我們大家都知道,這種事情其實財務人員干得多了,也是不足為怪的。該出納拿到發票后,自己找了“票據報銷單”和“粘貼單”貼好后,找財務經理簽字,并向財務經理說明這是今天總經理拿過來的,要幫忙貼一下,財務經理也并不懷疑,就把字簽了,然后拿著去找這位總經理簽批,自然很順利就簽了字。之后,她從自己保管的保險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給了總經理。但這里面有一個問題:出納只是讓總經理在“批準人”一欄中簽了字,而“報銷人”和“領款人”兩欄都是出納代這位總經理簽了字——其實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總經理安排的,并且已經過他批準了,其他這些“小事”就幫著做了吧。可事實上,這是她經驗嚴重不足,后來事情的發展也證明了這點。大約一年后,這位總經理離任,總公司安排做離任審計,大家知道,在離任審計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要查清總經理在任期內所報銷的所有事項,包括金額、內容等。審計人員最后拉出一個清單,要總經理確認,這位總經理發現有一筆5000元的餐費報銷,卻怎么也想不起來,審計人員說這種事情好辦,立即就把那筆5000元的報銷單子找了出來,總經理仔細一看,馬上就說“報銷人和領款人雖然是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簽的字。”這時審計人員也發現“批準人”一欄的字體明顯和“報銷人”、“領款人”的字體不相同,又把財務經理叫過來,財務經理一看就說這是出納的筆體,那就把出納叫過來,出納一看就知道這筆單子是怎么回事,說這是哪年哪月哪日總經理交給的餐費發票,要我幫忙貼一下,我貼好領出錢來就給老總了。
但是,現在的問題是總經理怎么也想不起來了,他不承認領過這筆錢。這可真把出納給急壞了,因為總經理說是出納自己把錢領走了,還要報案,說是出納貪污公司財產;而從目前的證據來看,對出納是很不利的,因為出納并不能證明她將這筆錢交給總經理了,而“領款人”一欄又確實是她簽的字。通過這個案例,我們能看到財務人員法律風險的一種類型。
曉慶公司偷稅案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稅局第一稽查分局對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劉曉慶實業發展公司和北京曉慶經典廣告公司涉嫌偷稅立案調查。4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根據獲取的證據,依法對涉案責任人總經理兼財務總監靖軍(劉曉慶妹夫)和前任會計方利刑事拘留,5月30日,上述二人被依法逮捕。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曉慶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劉曉慶因有悔過表現和籌款補繳稅款的愿望,被取保候審。2003年12月12日,該偷稅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方指控曉慶公司及靖軍涉嫌偷稅共計848余萬元。最后法院以偷稅罪處公司罰金600多萬元,判處公司總經理兼財務總監靖軍有期徒刑三年。
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例子中,法定代表人劉曉慶沒有被判刑而總經理兼財務總監靖軍被判刑,以及前任會計方利曾被刑事拘留,它揭示了財務人員法律風險的另外一種來源,至于為什么,答案我們會在后面詳細講述。
通過上面這兩個真實的案例,我們能夠得出這樣兩個結論:
第一,不論財務人員在企業中的層級,所有的財務人員都會面臨法律風險。從最基層的出納到高層的CFO、總會計師、單位財務負責人。
第二,不論企業的規模大小,在其中工作的財務人員都會面臨法律風險。大企業有大企業的法律風險,小企業有小企業特有的法律風險,大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壓力主要在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這些考核的壓力,小企業的主要壓力主要在于盡可能快、盡可能多地使股東得到回報,而這些壓力常常是財務人員法律風險的導火索。
總之,所有財務人員無論層級、無論所處企業的規模,都會面臨或多或少的法律風險。
那么,財務人員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源究竟來自哪里呢?
財務人員法律風險的根源
從根源上講,財務人員產生法律風險的原因有三種:一是故意犯罪行為;二是單位或單位領導發生經濟犯罪,財務人員受到波及或牽連,這種情況往往是財務人員迫于工作壓力而形成的法律風險,也是最常見的財務人員法律風險類型;三是財務人員無意行為所造成的法律風險。
我們在這里所說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被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風險,并且更多地關注財務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這是因為從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看,財務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要遠少于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數,并且刑事處罰對一個人的影響是巨大的,它甚至會斷送一個人的職業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為如此,本書用了更多的篇幅來分析和解決財務人員所面臨的刑事責任問題。
以身試法自會帶來風險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試法、故意犯罪都會帶來法律風險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財務人員如此。對于財務人員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現為貪污、挪用、侵占、提供虛假報告、偷漏國家稅款等行為,如某出納截留收入,某會計私刻印章將單位資金轉入自己的私人賬戶,某財務負責人在公司辦公會提出以為職工謀福利為名私分國有資產并得以通過、實施等等。這種現象的產生,主要是財務人員私欲膨脹、鋌而走險或僥幸心理過重的結果。
有些人自以為很聰明,設計了重重機關非法斂財,不相信以身試法會有什么后果,卻正應了那句話“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下面的一起案件就很有代表性。
在一天上班的早上,我們一行幾人突擊對某下屬單位的財務部會計錢某(為避嫌起見,本書所有姓氏和人名均隱去真實姓名,如有巧合純屬偶然)進行檢查,因為事前接到舉報反映錢某截留收入,并且我們在外圍調查后也掌握了有力證據。正巧當天錢某上班還較早,他剛剛打開電腦我們就到了,我們當即要求:只要是他桌子上和抽屜中的東西暫時都不能動,我們要檢查。但更巧的是,該單位的領導王某當天早上上班時因內急,來不及開自己辦公室的房門,就將隨身攜帶的一個公文包隨手放在剛打開辦公室房門的錢某桌上,但正是在王某去廁所這段時間,我們來了,由于公文包在錢某桌子上,自然也成了我們檢查的對象,等我們打開公文包發現領導王某竟然有兩個身份證!就是由這兩個身份證入手,我們查出了以前毫無線索和跡象的王某貪污案。
從這個案例我們看到,以身試法所帶來的風險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它說不清什么時候就會爆發,上個廁所就導致“前功盡棄”,雖然有一定偶然性,但偶然之中透著必然,這里面不容得有僥幸心理。
可見,在任何情況下,以身試法、故意犯罪都會帶來法律風險。但是,這并不是我們關注和研究的內容,也不是現實中財務人員產生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我也不可能告訴大家如何規避或防范故意犯罪帶來的風險,或者說如何規避法律制裁。如果一個人真的犯了罪,最好的辦法就是盡早自首。前一段時間看過一個電視紀實節目,有一個人開車撞人后駕車逃逸,在外面東躲西藏了六年后,終于回來自首了。當記者問她在外面躲了這么些年,有什么感想啊?她說的第一句話就是:“還是自首好啊!”雖然有些好笑,但這卻是心里話。開開心心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其實是人生的一種樂趣。當然,我們財務人員絕大多數是不會主動犯罪的,以身試法者只是極少數。
“迫于壓力”——多數風險的緣起
這種情況是財務人員所面臨的法律風險的大多數情形,多數財務人員僅是為了能有一個工作而不得不屈從于單位領導的壓力,比如某私營企業會計在老板的強制要求下將部分收入不入賬而偷漏稅款、提供虛假報表騙取銀行貸款等。這種情況,用財務人員的話說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
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會遭受刑事處罰,比如被認定為符合《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授意、指使、強令做假或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的情形(關于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及對本條的分析,詳見第2章中“違反《會計法》應擔何責”的內容);從法理上講,沒有主觀犯罪故意也是不能被認定為犯罪的。但問題是大多數財務人員往往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拿出有效證據,證明“被迫”這一事實,不明白如何有效地進行自我保護,因而為自己帶來了風險。
我們舉一個例子來進行說明,某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當地稅務局立案稽查,后將該案移交當地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在獲取該公司偷稅罪的充分證據后將其法定代表人趙某、總經理孫某、財務總監李某和會計錢某依法逮捕,后經當地檢察院起訴,最后法院判決:該公司犯偷稅罪,補交稅款并處罰金;對孫某、李某和錢某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在庭審中,財務總監李某和會計錢某稱其偷逃稅款均是受趙某指使,但卻無任何證據;而趙某則稱公司日常經營均交由總經理負責,其管理成員內部也有職責分工,對此類事務不干涉,也從未見到公司打給他的報告,也無口頭報告,因而全不知情。因為沒有證據,對趙某的指控法院最后沒有予以認定;而財務總監、會計同樣也辯稱是受某某領導指使和要求,但沒有證據,根據現有證據則可認定為是孫某、李某、錢某三人共同犯偷稅罪。
在這個例子中,法定代表人沒有判刑而總經理、財務總監、具體經辦的會計被判刑,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們沒有證據證明偷稅行為是受法定代表人授意或指使而為,在偷稅行為已經發生的事實下法律對責任人員的認定只能依據能夠被現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有證據能夠認定公司的該偷稅行為是在總經理孫某的指揮下三人共同參與來運作,而沒有證據把法定代表人趙某拉進來并作為主犯,從而對三人判刑也在意料之中。這些內容較為復雜,這實質上是大家喝涼水為何只有少數“肚子疼”(法律責任的承擔)的問題,我們會在后面進行更為詳細的講述和分析。
另外,重慶天武企業管理咨詢有必要提及,單從一個負責執行工作的財務人員的角度講,如果會計能夠有證據證明其參與違法行為是被迫的而不是積極參與的,此時他違反的是會計人員職業道德中的“堅持原則”的要求。違反職業道德與觸犯刑律是完全不同的性質,《會計法》明確規定,違反職業道德并且“情節嚴重的”,所受的處罰是吊銷會計從業資格,這與被判處刑罰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同樣道理,如果財務總監能夠有充分證據證明:第一,他在行使決策權時對偷稅的做法持反對意見;第二,他在具體運作層面并不是積極參與其中,那么他是應被免于刑事處罰的。只不過與一般會計不同的是,他有一定決策權,他要能證明在決策過程中他是否有犯罪的故意。這些問題及其包含的深層次原因、如何具體操作,我們在后面會深入講解,并通過具體案例進行剖析。
無意也會釀風險
外部沒有人強迫,財務人員自身也并非故意要這樣做,卻惹來了麻煩,這本質上是由于財務人員知識或經驗的不足,即無意行為造成的。前面引子中講述的出納代簽字的案例,就是這種情況(之所以說該案例是由于出納無意造成的風險而并非是真貪污,是后來總經理終于在私下向我們承認,他后來想起來應當是有這么一回事,但事情后來弄得很大他也沒法很快承認,只好以后找個機會向我們承認了)。大家不要小看無意行為造成的風險,它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低,這方面也有不少典型的案例(在第3章和第5章會以案例形式進行講述)。
現實中的風險根源更為復雜
通過上面的分析,讀者可能會說了,我們把這三種情況研究透了,財務人員風險的問題就解決了。然而,現實中的情況要復雜,它常是三種情況的匯合,多數先是被迫,然后又摻雜進財務人員的主動和故意,在整個過程中還可能會有無意行為。下面是這個“小金庫”的案例就很能說明問題。
某公司的省級分公司領導曾讓財務經理以收取地市級公司參會人員會議費的形式搞一個“小金庫”(實際上該省級分公司的會議費已得到總公司批準并將在分公司管理費用中全額報銷,但參會人員并不知情,以為還要交包括住宿費、資料費等在內的會議費),收上來的這筆會議費都由財務經理保管,——很多單位的“小金庫”就是這樣搞出來的。開始財務經理并不同意,但在領導的堅持下也不得已這樣做了。由于“小金庫”現金量較大,財務經理就用他的名字開了個賬戶,專門存放“小金庫”的資金,后來總公司進行內部審計,該財務經理知道肯定會盤現金、查財務室,就把那個存折和記錄本藏起來了,——這個時候,其實他的風險正在轉化,由原來的完全被迫轉化為有意隱藏。等審計查完財務室后,他認為安全了,不會再查財務室了,就把那個存折和記錄本又拿出來了放到他的抽屜里。可是,沒想到我們搞審計、紀檢的常用的一招就是“回馬槍”,在一天上班的早上,突然再查財務室,要求所有財務人員將自己的抽屜打開,所有的鐵皮柜打開,這樣很快就找到那個存折和記錄本了。這里面,就是財務經理一開始是被迫,后來成為主動藏起來,再后來則是因為抱有僥幸心理而暴露。可見,財務人員的風險成因,其實是很復雜的。
因而,作為財務人員要深刻地意識到自身因為職業原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并對其產生的根源要有清醒的、總括的認識,這樣才可能有效地進行自我保護,它也是有效進行自我保護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