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共文化服務事業,照官方的定義,是著眼于社會效益,以非營利性為目的,為全社會提供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文化領域。它涵蓋了廣播電視、電影、出版、報刊、互聯網、演出、文物、圖書館等諸多文化領域。公共文化服務具有的公有性、公益性、公眾性和共享性的基本特征,決定了公共文化服務絕不應該是任何私人組織的盈利活動,而是一項關乎全民共同利益的公共事業。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規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并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文化權利不是抽象的東西,它的核心是文化公平。在這個原則下,人人都應擁有平等享受文化資源的機會和權利,每個人所特有的文化需求都能得到滿足,這種機會和權利不受性別、種族、身份、階層等因素的影響。可以說,社會成員是否能公平享有文化權利、是否能公平占有并享用文化資源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在推進文化公平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在維護公民文化權利和促進文化公平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如電視人口覆蓋率從1989年的77.9%提高到2009年的97.23%;2010年8月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本上實現了全國的全覆蓋。雖則如此,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文化公平形勢仍不容樂觀,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我國公民的實際享受文化權利的程度還比較低,主要體現在休閑與文化支出占居民消費支出的構成比重偏低。數據表明,2009年我國城鎮居民用于娛樂文化用品與娛樂文化服務的消費性支出為826.9元,占消費性支出的比重僅為6.67%。而1991~2002年,韓國、日本、美國等國居民最終消費支出構成中,休閑與文化支出的年均比重就已經分別達到7.68%、9.65%、9.62%。其次,文化發展中存在著地域間、城鄉間、階層間的不均衡發展,表現為中西部文化發展明顯滯后于東部地區,農村文化發展滯后于城市,貧困階層與富裕階層差距逐步擴大的趨勢明顯等等。如2009年北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文化娛樂服務支出為1642.04元,而新疆僅為451.58元,僅占北京的四分之一強。再次,基層特別是農村的公共文化服務功能比較薄弱。我國農村居民的文化需求增長迅速,但農民居民家庭文教娛樂支出比重占家庭總支出的比重,在1989年始往后的16年間,才從5.7%上升到11.6%,且逐年上升的趨勢依然遲緩,公共文化服務遠不能適應農村居民急劇增長的文化需求。
正是因為上述問題的存在,所以,政府在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時,應以促進文化公平為構建取向,使政策向文化弱勢群體傾斜,保證文化資源與文化財富在分配對象、內容與方式上的公平正義,確保文化服務供給面向全體公眾,盡可能使所有人平等地享有參與文化活動與從事文化創造的機會。公民的文化權利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保障人民群眾的文化權益、維護公民文化權利既是整個國家文化建設的基本出發點,更應是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基本取向。只有這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才能推進文化公平,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