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停工后,員工工資怎么辦?可以不發工資,還是可以按比例支付工資?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對此有相應的規定。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各省市一般針對本省制定了地方工資支付條例,但對于停工工資的支付,規定大致相同(深圳除外)。
由于實踐中工資支付周期通常是一個月,因此,如果工廠停工在一個月內的,工廠應當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減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一般是不能低于最低生活費,比如廣東省的規定是: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