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徒弟跳槽成被告
2003年春節期間,一直在合肥從事液壓油管加工和維修工作的潘先生從老家帶來一徒弟楊先生,算起來兩人還沾親帶故,但為了慎重起見,潘先生還是和楊先生口頭約定:如果楊先生熟悉液壓油管的加工和維修技術后離開潘先生的經銷部,則不得在合肥地區從事與液壓油管相關的工作,并承諾在楊先生離開經銷部時按月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當時,潘先生特意請人為這一口頭約定作證,并將兩人之間的口頭約定錄了下來。在潘先生的經銷部學習了兩年多后,2005年10月,楊先生不辭而別。5天后,潘先生意外地發現楊先生竟然違反兩人之間的口頭約定,在省城蕪湖路上與人合伙開了一家液壓油管加工、維修店,而且將其很多老客戶帶走了。潘先生找來家鄉人從中調解,承諾只要楊先生離開合肥他可以給1萬元現金,幫助他在異地從事同樣生意,但遭到楊先生的拒絕。潘先生于是到法院起訴楊先生。
審判結果:被判不得在合肥開工
一審法院以潘先生和楊先生之間的約定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中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規定,以及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自由、平等競爭的方針政策,駁回了潘先生的起訴。潘先生不服上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液壓油管維修技術和經營者的客戶資料,屬于不為公眾所知、能帶來經濟利益的商業秘密。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或經營同類業務。
據此法院認為,潘先生和楊先生關于從業禁止的口頭協議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這與憲法和勞動法對勞動者平等就業與自由擇業的權利并不相悖,遂判決楊先生2005年10月至2008年10月不得在合肥地區從事液壓油管有關的工作。
律師提醒:招人要小心,跳槽也小心
競業限制也叫競業禁止、競業避止,它是同業競爭中的一種約定,是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而采取的一種措施。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按國家有關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而且實施競業限制后,單位應向受制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如果不支付或拖欠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案例中的潘先生之所以能夠贏得這場官司,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其與楊先生簽訂了真實有效的競業限制協議,并且承諾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說,在高科技信息時代,企業在招聘的過程中一定要謹慎,當招聘的職位有可能涉及企業的機密信息時一定要與錄用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從而有效保證企業的機密信息不被泄漏以致于影響到企業自身的發展。
當然,與此同時,這個案例也為員工跳槽提供了一個警醒:各類人員在辭職或流動時,一定要關注自己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競業限制的條款,一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勞動合同中有競業限制的條款,就務必要遵守,以免自身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毀壞個人的聲譽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