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二:網絡是媒體,也是渠道。
網絡是個跨界、自由、開放的交易平臺,網絡顛覆了眾多傳統渠道的游戲規則,做網絡營銷,盡管有很多業務是在線下通過物流完成,但交易動作卻在線上已經實現。因此,作為企業,應要明白網絡營銷的實際,即網絡營銷實際上還不能完成脫離臺后的過程運作,所以說,網絡有媒體屬性,也有渠道功能。
把網絡作為一個重要渠道,是渠道細分和分解的必然,其實,在傳統渠道中,也涉及到細分和分解的問題,只是眾多營銷人員還沒完全精耕細作;網絡渠道,也是一個籠統概念,網絡渠道一樣需要分量,許多大型企業,或者是高科技IT企業,已成立專業的網絡營銷部門,并根據各種網絡渠道,進行不同的銷售方式。在網絡渠道的分量中,合作渠道所占的分量一定大過自建渠道,而合作渠道中,除了和B2C網站的合作以外,流量合作渠道是網絡銷售合作的重中之重。
流量合作,就是通過在對方網站上展示產品和廣告,把有需要的客戶帶到公司的網站來成交,合作網站不參與產品的實際銷售,其他銷售過程和動作由產品提供者完成。流量合作是未來渠道合作中帶來銷售數量的主要形式,多擁有品牌的企業來說,流量合作風險小,收益大。
觀點三:如何處理傳統渠道與網絡的關系?
傳統與網絡渠道的死結在于三點:第一是地域分割,第二是消費者購買行為的選擇,第三是價格沖突;擁有強大銷售終端的零售商都會極力發對廠家走向并靠攏網絡,而廠家呢?既不能完全終結與傳統渠道商、大型零售商的合作,但也不可能忽略網絡銷售的低成本和高利潤。按我管見,如前篇文章所述,網絡平臺是直接產生銷售的零售型線上終端,如需避免沖突,應視為線上零售商,其供價等同于傳統零售商。
地域問題,盡管我前篇文章有所贅述,但窮其根本,尚不能徹底規范消費者購買行為,只能從傳統渠道、網絡渠道、企業自身三者協調、平衡的角度,予以適度制約或補償,補償方式為按線上交易數量、金額等指標,由企業分別和傳統渠道商、網絡渠道商洽談,根據平衡原則,提出按交易總量一定比例的百分比,實施與之對應的或金額或產品補償。
如果企業無法徹底解決根本問題,那可采用另一種方式,完全規避沖突,最典型的做法是,同一種產品,兩個牌子和商標,根據網絡銷售的年度總目標,將產品改頭換面,專用于網絡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