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責任不再只是個人的
黃德華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在2007年1月31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正式實施。她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藥品,醫療機構購進和儲存藥品的監督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并明確了違反本規定的法律責任。
黃德華認為,銷售責任不再只是個人的事情是本辦法的最大亮點之一。藥品銷售員是藥品流通中最活躍的因素,也是藥品監督中的難點。《本辦法》第五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藥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藥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辦法》第六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本辦法》第七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并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對于藥品銷售員的“帶金銷售”等商業行賄行為,藥企將不敢說“那是銷售員的個人行為”,也將不敢說“那是辦事處的行為,與本企業無關”。
這個行政規定將加強藥企對其銷售員工與銷售機構的管理,通過他律,要求藥企進行自律!我衷心呼吁藥企的CEO們,再也不要為了個人的私利,穿著“皇帝”的新裝,書面規定要求員工們守法,而財務操作中卻允許員工報銷,甚至欺騙員工某種行為不違法。員工做了以后被工商局查處了,有的藥企卻以那是他個人行為推脫,甚至有的藥企內部潛規則是“如果某員工承認了是個人行為,公司將加倍給予獎勵員工。”因為這種行為也將在5月1日將受到《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的處罰。
黃德華認為,作為藥企的銷售人員,都要本著良心與誠信為人類健康服務的使命,科學與嚴謹地宣講藥品知識,為醫生提供臨床藥學服務,共同與醫生一道用經濟安全有效的方法幫助患者恢復健康,播藥濟世的工作是偉大的,而播藥的方法卻無窮無盡,其中有些方法必須制止。即將實施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范我們藥企以及其銷售人員的行為,因此,我們播藥與賣藥的方法必須遵紀守法,否則就要受到法律與道德的懲罰。這是我們中國的進步,期望我們政府加強《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執行,保證人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
黃德華:知名國學管理學家、高級培訓師、高級咨詢師、浙江大學EMBA優秀學員、浙江大學EMBA優秀畢業生、中國銷售隊伍研究專家、中國創業搭檔研究專家、中國繼任管理研究專家、中國領導力風格研究專家、國際勞工組織KAB創業教育培訓講師、浙江大學等數家高校MBA兼職教授。是把棘輪效應、曲棍球桿效應、邊際效應、知覺管理、俄羅斯套娃現象、卡尼曼前景理論引進銷售隊伍管理研究的首創者,是把TOPK技術引進銷售隊伍管理、創業搭檔、接班人管理、領導力等領域的首創者。擁有12年的外資企業市場銷售管理的成功實戰經歷;擁有一流大學的教育背景,先后畢業于武漢大學、清華大學與浙江大學,1997年曾經在哈佛大學接受過DISC技術訓練(即領導力訓練)。目前在《銷售與市場》、《人力資源》、《商界評論》等雜志發表論文80多篇,培訓行業主要有:醫藥、生物、保健品、化工、IT、互聯網、電子器材、紡織、建材、汽車、園林種苗、機械設備、煙草、培訓、銀行、政府等。在搜狐的博客為:黃德華-管理學家https://gandyh.blog.sohu.com 我的E-mail:qiyeliangban@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