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行業的藥品推廣行為準則(續)
2002年度行業藥品推廣行為準則
第三部分 專題研討會、學術會議及其他活動
1. 目標
召開專題研討會及學術會議的目的是交流知識和經驗。安排會議的主旨是基于學術目的而非進行娛樂活動或提供其他招待。召開任何專題研討會及學術會議必須嚴格根據和遵守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2. 會議的贊助
在召開任何學術會議及進行會議議程之前必須明確說明該會議的贊助方。
在會議期間的娛樂活動或其他招待僅僅是召開會議的輔助內容,并以適度為宜。
公司贊助某人參加學術會議,不得以推廣藥品為條件。
如果公司出資委托某一醫療機構進行繼續教育,不得以推廣藥品為條件。公司應公開該繼續教育項目的內容及出資情況。教師授課的報酬(包括報銷的費用)應處于正當的水平。
第四部分 招待及推廣
1. 招待
不得向醫療機構相關人員提供財物包括不正當的招待,從而導致他們處方本公司的藥品。
2. 促銷禮品
允許贈送與醫療專業人員的工作有關,及/或對患者有益,而且貴重的小額廣告禮品。
3. 教育材料
用于教育目的的教科書或參考書、參考資料以及其他教育資料可以提供給醫療專業人員。
第五部分 宣傳印刷資料及大眾媒介廣告
1. 原則
成員單位可以向醫療專業相關人員提供清晰的宣傳印刷資料。有關產品資料的科學依據及說明必須遵守本準則第一部分總則的規定。
藥品廣告應遵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2. 宣傳印刷資料
所有宣傳印刷資料必須包括藥品名稱、有效成分的批準名稱及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宣傳印刷資料是指含有產品使用說明的推廣資料。除了上述規定含有的內容外,宣傳印刷資料還必須包括處方需知。具體內容至少包括:
被批準的一種或多種適應癥和用法用量;
不良反應、禁忌癥及注意事項的簡潔說明。
3. 提示性產品介紹
提示性產品介紹是藥品的適應癥與品種分類的簡單說明,內容還應包括藥品名稱、有效成分及公司名稱。提示性產品介紹還應當說明使用者如需要獲得產品的其他信息可向公司索要。
4. 電視、廣播和報刊廣告
藥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獲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后方可發布。
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門和國家藥品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能在大眾傳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非處方藥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處方藥在上述政府指定的專業刊物上做廣告,除應符合中國廣告法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產品商品和/或注冊商標;
藥品和/或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
制造商的名稱及其法定地址;
“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的文字。
5. 參考文獻
如果宣傳印刷資料援引了某一出版物的內容,則該宣傳印刷資料必須明確地標注其出處。引用醫學文獻或個人的論述時不得進行曲解。
6. 寄發的次數和數量
向醫藥專業相關人員寄送宣傳印刷資料的次數和數量應當合理。
第六部分 樣品、
向醫生提供的樣品必須明確表注為“樣品”或“非賣樣品”。贈送樣品的目的是使醫生熟悉該產品,并在使用藥品的過程中對此藥品獲取經驗。
第七部分 對上市的藥品的監督、包裝
1. 對上市藥品的監督
成員單位充分認識到對上市藥品的不良反映監測(以下簡稱“PMS”)對于確定藥品的特點和切保藥品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所有PMS必須公正和科學,并且應嚴格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任何成員單位或個人不得假借PMS活動的名義來推廣公司的產品,也不得利用非本公司的PMS資料去貶損他人產品和推廣本公司的產品。
2. 包裝和標簽
為保證合理使用藥品必須提供適當的產品信息。所有包裝和標簽材料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