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收購人于買殼上市交易完成后獲得上市公司35%或以上的股權,收購人須根據收購及合并守則內的詳細規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提出全面收購。收購及合并守則的基本要求是所有股東在上市公司控股權易手時均得到同樣對待,并絕對禁止額外給予控制性股東任何非公開的報酬,作為出售控股權益的條件。 2、收購及合并守則內就全面收購有詳細規定,其中包括: (a)所有與收購事宜有關的人士應該迅速披露有關資料,并采取所有預防措施,防止造成虛假市場; (b)收購人當取得35%或以上的股權時,必須立刻作出有關全面收購的公布; (c)上市公司董事局必須密切注意其股份及成交量,在得知可能導致全面收購的情況后必須立即向市場發出公布; (d)上市公司董事局應為股東利益著想,聘請獨立的財務顧問,就全面收購的條款是否公平及合理一事,向董事局提供意見。如上市公司任何董事在收購事項上有任何利益沖突,董事應設立一個獨立委員會,以便董事局就有關強制性全面收購執行其職責。 3、上市公司如出售部分資產給前控股股東,該出售事項必須先得到證監會同意。在一般的情況下,證監會通常會要求上市公司的獨立財務顧問作出公開聲明,表示該出售事項的條件是公平合理的,而該出售事項亦須事先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方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