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推廣羅伯特議事規則的過程,常會被對方這樣問:“羅伯特議事規則能解決中國現在最大的問題嗎?”,我回答:“暫時不能”;又會問:“多數員工的要求可以讓老板加工資嗎?”,我回答“多數情況下不能”;又問:“羅伯特議事規則能保證一人一票做出的選擇肯定正確嗎?”我回答:“這個,不能”。三個“不能”的答復之后,對方一般就煩了:這也不能那也不能,我學這玩意兒干嘛,不陪你浪費時間了,俺老孫去也!那么,羅伯特議事規則是不是必須“包治百病”?不能最直接的解決上面三個問題,羅伯特議事規則是不是就沒有任何作用了呢?它在哪些領域或哪些條件下才可以發揮其巨大作用呢?今天,我們來了解羅伯特議事規則的適用性,糾正一些常見的誤解,并對上述三個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關于議事規則的適用性,我將從適用環境與適用條件兩個方面來闡述。
一、 適用環境。
我認為,人類社會里,維持社會穩定的規則體系有三種:強權與暴力、法律與規則、道德與感情。這三種規則體系在效力強弱方面是有很大區別的,按照效力由強到弱排列,強權與暴力力量最強,法律與規則次之,道德與感情最弱。三種體系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下,根據需求,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多數情況下,三種體系可以共存,排列靠后的體系作為對前面體系的補充而存在。但是,當前一種規則體系不讓步的話,后面的規則體系將不能產生作用。
我們今天要講的是議事規則,也就是排列中間的“法律與規則”(國外把議事規則歸為法學,我認為法律也可以歸為規則,同為由組織制定,并要求成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按照前面講的,如果后一種規則體系要發揮作用,必須得到前一種規則體系的讓步(這里的讓步指支持或中立)。法律必須得到國家暴力機器的支持,否則就不能被很好的執行。議事規則也是一樣,當國家機器允許規則運行,不會使用暴力來干涉,規則才有生存的基礎。說得再明白一些:一把手槍頂著你頭的時候,什么規則都不起作用了。1917年沙俄爆發十月革命,次年一月,俄國歷史上第一次由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憲會議在彼得格勒的塔里達宮開幕,以選舉新的執政黨。結果列寧領導的布爾什維克黨得票率只有24%,遠遠低于社會革命黨的40%,在715個議席中只占了175個。于是,列寧就不樂意了,他發表文章說:“一切權力歸立憲會議”是反革命的口號,“任何束縛蘇維埃權力的企圖都是反革命陰謀?!辈⒂H自安排武裝人員沖入會場,趕走代表,用他們所控制的蘇維埃代表大會取代立憲會議,成為俄國的最高立法機構。就這樣,俄國各界精英籌備兩個月的建立共和、制定憲法的立憲會議在槍口下被消滅殆盡。這次立憲會議在籌備期也曾制定了議事規則、會議日程,但遭遇暴力,所有的規則就無能為力了。因此,規則的執行,必須得到強權或暴力的支持,至少也得中立不干涉。1992年3月全國人大召開會議討論三峽工程提案,一直以來都對三峽工程持堅決反對意見的代表黃順興,按照人大議事規則登記了發言要求,但直到要表決了還沒有被安排(人大會議發言規則由黃順興提出,1989年通過)。黃順興在座位上舉起手,要求即席發言,但主席不予理睬。于是黃順興站了起來,下定決心要發表自己的意見。這時,突然聽到臺灣記者喊:“沒有聲音了!沒有聲音了!”一開始他還沒有反應過來,后來才明白,原來整個會議大廳的音響系統,一剎那間統統切斷,就只剩下主席面前的一個麥克風還在工作。堂堂一個人大,竟然動用技術手段來壓制代表行使權利(節選自戴晴作品集:【口述史】黃順興:1992年三峽工程人大表決親歷記)。切斷代表麥克風電源屬于暴力阻止發言,對規則形成最直接的干預。由此可見,只有暴力退場規則才能上場。
在這里插一句:強權與暴力在一些特定的環境下,對秩序的維持有著積極正面的作用。集權形式下的強權與暴力優點在于政令統一,標準一致,能夠統籌全局,兼顧其他,指揮方便,令行禁止,有利于集中力量,攻克難關。比如戰爭,就需要指揮官獨裁,其他軍人無條件服從。如果在戰爭中,你還用議事規則來討論事務,不等談出結果,敵人的軍刀就已經架在你的脖子上了。另外,國家緊急狀態、國家法律許可的情況(公司法)等,都需要成員服從強權的指令。與議事規則相關的強權與暴力分為外部和內部兩種。外部強權就指國家機器或組織以外的更強力量,比如政府、法律、上級機關、黑社會等,這個好理解,不多解釋了。內部強權就是指組織內部的各種強勢力量。比如組織的一把手、董事會、全體會議,都對議事規則的運用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如果他們不同意,規則同樣不能應用并起到積極的作用。企業的領導自愿在自己的企業推廣議事規則,他認可規則程序,遵守規則要求,并通過運用議事規則的會議嘗到了高效議事的甜頭,于是對議事規則越來越有信心,對規則的運用與完善愈加支持。但如果下屬部門在這兒用議事規則開會呢,老板進來說:“這事兒我說了算,嘛規則都給我靠邊”,你想想,這會還能開得成嗎?所以啊,無論在國家,還是企業,或其他社團,甚至家庭中,運用議事規則,都得得到權力人物的支持才行。
另外,議事規則的應用環境還需要以下條件:
1.組織的授權。在阿拉善生態協會的第一次籌備會上,會議以過半數表決通過了章程的某個條款的修改,當時張朝陽就站起來質問:“憑什么過半數表決通過就可以,而不是三分之二呢,哪一條規則這個了?”——“哪一條規則這個了”問得就是規則的權力來源。規則在組織的合法運用,必須要先有組織的授權,經過合規的程序通過,同意某個規則可以作為本組織的議事規則并在以后的所有會議中適用,那么,此規則在組織中的運用才合法。這里所說的“合規的程序”,一般指的就是組織的章程。一般情況下,章程內容共有九章,專門用有一章來確立議事規則。會用一句話“本組織采用羅伯特議事規則最新版本作為組織的議事規則標準。在不與組織的章程和特別議事規則相沖突的前提下,必須使用羅伯特議事規則來指導組織動作”——來確立羅伯特議事規則在組織中的合法地位。之前我們講到張朝陽在阿拉善生態協會第一次籌備會議上的質問:“哪一條規則這個了”是有道理的。所以組織在建立之初,一定要確立議事規則的合法地位,在章程中確立,或在會議開始之前用一個動議確立(會議開始但還沒有正式討論,主持人可以詢問:本次會議將以羅伯特議事規則作為會議的議事規則標準,是否有人反對?如果無人反對,規則應用的合法地位即被確立。如果有人反對,并在表決中反對者超過半數,議事規則不可使用。即使使用也是無效的)。
2.組織成員了解、熟悉議事規則且自愿遵守議事規則的約束力。在我們的羅伯特議事規則主群中,有許多其他群的群主與管理員,他們學習了議事規則之后,覺得這個東西太好了:自己群里天天不是吵架,就是扯皮,根本沒法子說正事,有了議事規則,這些問題就可以全解決了。于是他們迫不及待的到自己的群里去實踐。這位剛一說話,群主就說:“你違反議事規則了,得先申請發言權”;那位正說得起勁兒,管理員打斷了:“你違反議事規則了,發言超時”;本來只是閑聊,群主或管理員插話干涉:“你們違反議事規則了,討論得先提出動議”。結果許多群友一頭霧水:什么議事規則?什么發言權啦,動議啦,聽不懂哎。成員不懂,怎么可能遵守嘛,那么,議事規則的巨大優越性也就無從體現。而且,我在一個群里就聽到一位被不停要求遵守規則的群友對管理員說:“你們拿我不懂的東西來約束,我認為你們是在搞學術霸權,誰知道你們在這個規則當中有沒有夾帶私貨”。用別人不懂的規則去約束別人,會讓對方產生被歧視的感覺,從而對規則產生抵觸,甚至厭惡感。不利于規則的推廣與應用。所以,我們在運用規則之前,要先幫助所有成員熟悉規則,至少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原則。
有一次一位朋友邀請我去他的群里主持一個辯論會,在辯論開始之前,我列出四條規則:1.發言必須申請;2.每次發言不得超過2分鐘;3.不得人身攻擊;4.服從主持人的裁決。然后我詢問是否有人反對這四條規則,結果是無人反對。群管理員邀請我去主持會議,這是得到權力的支持(Q群中,群管理員就是強權嘛,他有禁言、踢人的權力);辯論會開始之前的議事規則列舉,是幫助成員熟悉規則;詢問是否有人反對,確立了規則在此次辯論中的合法地位。于是接下來的辯論會中,大家發言有序,辯論雖然激烈,但氣氛和諧。雖然有幾次跑題和動機猜測,但在主持人的提醒下,立即改正。辯論會進行的非常順利。
網上有一個哥哥弟弟分蛋糕的小故事:爸爸買了一個蛋糕回來,讓哥哥弟弟自己分著吃,結果哥哥來分,弟弟覺得不公平,弟弟來分,哥哥又覺得不公平,讓爸爸來分,兩人都覺得爸爸偏向了對方,還是不公平。那怎么辦?于是爸爸制定規則:讓哥哥來切,弟弟先選!兩人非常高興,覺得這個規則最公平。在這個案例中,爸爸做為強權制定并保障規則的執行,規則得到兩兄弟的認同—來源合法,大家對規則的操作熟悉并自愿遵守,承認它的效力,因此,整個分蛋糕的過程公平、高效,氣氛和諧、皆大歡喜。
綜上所述,羅伯特議事規則的適用環境需要強權的支持。強權又分為外部和內部兩種,外部強權包括國家機器、法律法規、上級機關、更強大的社會力量等;內部強權包括組織的領導階層、權力機構、合法授權等。另外,還需要所有成員熟悉并自愿遵守。
再讓我們回到講座開始時的第一個問題:羅伯特議事規則能解決中國最大的問題嗎?我的觀點是:議事規則不能直接改良體制,但在社會重建中將發揮巨大的作用。
單從目前的環境來看,羅伯特議事規則還不能直接應用在國家管理層面。但是,通過學習和應用議事規則,可以使民眾之前固有的觀念發生質的轉變(之前民眾的皇權至上、明君思想,會通過議事規則的學習與應用,向集體意識至上轉變);對民眾的思維能力進行改進(說話不抬杠,開始講理了;談不攏不是搞分裂,試著妥協了;觀點不一致不罵娘,懂得尊重對方意見了);提前踐行“服從多數,保護少數”的民主法治原則。總之,通過學習并廣泛應用議事規則,將在民眾、學校、民間社團、政黨中間培養理性思維能力、妥協意識與契約精神,為將來的和平重建打下扎實的基礎。
在這里,我要說一下與我們同祖同宗的臺灣,國際社會普遍將其視為和平轉型的典范。1987-1988年蔣經國宣布開放兩禁以來,政權平穩更迭,民間參政熱情高漲,與利比亞、埃及等其他轉型國家相比,將近30年來,臺灣從未發生大的社會動蕩,以我之見,這與臺灣一直以來對民眾規則意識的培養有著直接的關系。上個世紀30年代,國民黨在大陸執政期間,就在江西等地的小學推廣議事規則,當時一些大的家族也已經采用議事規則來召開宗族會議了。1953年,臺灣出現了《試行會議規范》,及至1965年《試行會議規范》被中華民國內政部正式頒布實行,對政府機關的會議程序進行規范。1968年民國政府要求臺灣所有縣級議會官員學習議事規則,并且在一些大學設置了議事規則的選修課程。當時議事規則在臺灣民間應用廣泛,許多地下社團利用議事規則來模擬政治運作,例如模擬公共事務決策、議會議事、總統及地方官員選舉等。正是有了這樣的規則基礎,所以1987-1988年兩禁一開放,臺灣很快就進入到民主國家的角色,各政黨協商議事,輪流執政,民間社團生機勃勃,全民議事渠道暢通,島內政局開始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借鑒臺灣的經驗,雖然大陸目前的體制不適合羅伯特議事規則在國家管理層面的應用,但我們每個人,作為國家的基本組成元素,可以先改變自己,然后影響身邊人,慢慢的,在大陸的土壤里將會埋下越來越多民主的種子。雖然現在土壤不是很適應,但種子依然頑強的發芽、破土。不能長高,就貼地爬行,越來越多的種子連成一片。一旦土壤松動,風調雨順,這些幼苗轉眼之間即可直立起來,成長為大樹,連接成森林,為神州帶來無限生機!
二、 適用條件
那么,是不是說,只要沒有強權干涉,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可以應用到任何會議,并能發揮巨大作用呢?在這里我要說:“不是的”,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應用還需要一定的適用條件。具有以下4個條件的會議,可以使用議事規則:權利平等主體、共同決策導向、多元利益訴求、即時口頭交流。下面對以上4條進行詳細分解。
1.
權利平等主體:參會成員有平等的表達權與表決權;
參會成員所有與會議有關的權利都是平等的,比如知情權、表達權、辯論權、表決權等。不會因為職位、職務、資歷等其他因素發生改變,除非章程另有規定。
這就要回到我們前面提到的第二個問題:“多數員工的意見可以讓老板加工資嗎?”,我的回答是:“不能,因為二者不是平等主體”。企業老板擁有公司產權,他根據企業的需要與市場行情決定雇傭多少員工并給付多少工資,也就是說,老板擁有員工工資的決策權;員工被雇傭干活,只能在老板開出的薪資基礎上決定是否留在這個企業。也就是說,員工被動接受薪資,而無改變薪資的權利。老板與員工之間雖然有利益沖突,但因為老板與員工屬于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并不屬于權利相同的平等主體,因此,多數員工表決產生的漲薪要求對老板沒有約束力。但是,也不是完全沒辦法。同屬一個利益團體的員工卻可以通過議事規則來制訂一個科學合理的漲薪要求及理由陳述,被老板認真考慮甚至接受的機率,就會遠大于一個隨意提出的、不合理的漲薪要求。所以,工人抱團很重要,它可以使工人的力量與智慧最大化,從而具備與資本方談判的實力。
2.
共同決策導向:有追求共同決策的需求和動力;
會議所要討論決定的事務相對復雜,以個人能力無法很好的解決,因此需要更多的信息收集、需要更多的利弊分析,因此我們需要在議事規則的幫助下,集合集體智慧,群策群力,改善修正,最終制定出完美的解決方案。
3. 多元利益訴求:對多元利益訴求的充分保護;
使用議事規則的協商會議所討論的事務,與所有成員均有直接的利益關系,且這種利益需要會議的保障。如果大家的利益非常一致,就沒有必要會議討論,直接決定即可。一個需要會議討論解決的利益關系,必定是各方不一致,甚至是直接沖突的,所以才需要各方坐下來通過協商達成妥協。議事規則可以保障這種協商有序、高效。這里需要強調:多元利益訴求的解決,必須是在同一組織內部方可適用。除非不同的組織之間另有約定。
4. 即時口頭交流:所有會議在同一個“會場”進行無障礙交流;
協商會議最重要的特質就是其辯論性,只有最充分的辯論才可以使議題的利弊完全呈現眾人面前,幫助大家在表決時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選擇。那么,同一個會場的口頭交流可以保證辯論的即時性與充分性。我們常有這樣的經歷:當被通知在某時某地要舉行一個關于某事的會議,有人會說:我有事去不了,我的意見是什么什么,你幫我宣讀一下;或者說:對于這個事,我是支持的,表決時你幫我投贊成票;事實上,在議事規則框架下的會議中,代理發言與代理表決是不允許的。為什么呢?1.會議在充分辯論的過程中,各方會根據不斷收到的信息修正甚至改變自己的觀點與立場,不到場的發言與表決,則只是預先觀點與立場的表達,不能做到實時修正;2.表達權與表決權是組織成員的根本權利,它們與成員身份緊密相連,是不可轉讓的。
阿拉善生態協會曾出現過一次代理風波。2009年SEE換屆選舉大會上,萬通地產董事長馮侖競選章程委員會主席一職,在完成自己的競選演說之后,馮侖利用自己的競選時間,為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發表競選監事的演說,并向會議說明:因馬蔚華當時人在美國,所以特別委托他做競選演說。但話音未落,現任監事武克鋼起立提出質疑,認為馮侖嚴重違反“不能代人發言”之規則,同時任志強也起立支持武克鋼。馮侖則認為自己有馬蔚華的正式委托,是符合規則的。雙方各持已見,爭執不下,會議秩序一度混亂。會議主持人張樹新立即中止會議,請選舉委員會閉門磋商,確定更明晰的會議規則。經過討論,選舉委員會決定:從此以后,不許用自己的競選時間替別人拉選票。同時重申“發言要舉手等主持人點名”的規則,對武克鋼、任志強未經主持人批準擅自發言的行為給予暗示批評。
在羅伯特議事規則第十版之前,要求所有的會議都必須在同一個“屋子”里舉行,不論是小會議室還是大禮堂,所有成員必須要身處同一個空間。但隨時電子技術的發展,一些組織、特別是一些小型的董事會或小組織中,越來越傾向于用電子會議的形式處理事務。也就是說,不再是所有成員聚集在同一個場合面對面地開會,而是通過電子手段,例如互聯網或者電話,與其他成員溝通。羅伯特議事規則第十版對電子會議制定了相關規則,第十一版進行了更詳細的補充。羅規認為,電子會議只要保證所有與會者都有機會實時地參與相互的口頭交流,那么,也是符合議事規則特性的。但是,組織采用電子會議形式,必須要得到章程的認可,并對在電子會議中如何確定法定人數、如何提出權益問題、如何申請發言權、如何投票等其他規則做出詳細的規定。
在講完議事規則的適用性之后,我們更來看看,議事規則到底有哪些作用?
在符合條件的會議中使用議事規則,將發揮巨大的作用。
為什么開會需要有規則,羅伯特認為“民主的最大教訓,是要讓強勢一方懂得他們應該讓弱者一方有機會充分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而讓弱勢一方明白既然他們的意見不占多數,就應該體面地讓步,把對方的觀點作為全體的決定來承認,積極參與實施,同時他們仍有權利通過規則來改變局勢。”
所有的成員都必須遵守議事規則,在規則面前都是平等的主體,既要努力運用好各自的發言權、知情權和投票權,設法使自己的意見占上風;又要當自己的意見不被多數接受時不濫用個人的權利而危害整體的利益。會議主持人雖是規則的執行者負責按程序來運轉會議,但同樣要受到會議規則的約束,不能憑個人意志對議事過程施加不當的影響。
以上為中國式會議的某些弊端及解決方法。
再概括一下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要點。
根本理念──
平等:保護各種人和人群的權利,包括意見占多數的人,也包括意見占少數的人,甚至是每一個人,即使那些沒有出席會議的人。從而最終做到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等的不懈追求,才換來了議事規則今天的發展。
這被稱為羅伯特規則的核心原則。
如果套用企業核心能力的話,這個正是羅伯特規則的核心能力。也是獨特點。保護各種人群包括多數方,少數方,個體,缺席者和整體利益,并經過充分有效的辯論,讓各方意見充分表達,考慮從和諧一致到針鋒相對,考慮每個成員意見,就大量復雜程度各異的問題達成最大程度的一致,總之在如此之多的要求下最大程度體現一個組織的總體意愿,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目前人們找到的最好方法。
制約:這個權力,不僅僅指領袖的權力,還有強少數方、多數方的權利都要受到制約。集體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愿選出領袖,并將一部分權力交給領袖,但是同時,集體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務,避免領袖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集體的頭上。
秩序與程序是首要問題。程序也當然大于權力。一旦發現主持人或其他成員違反規則、程序,任何成員都可不用經主持人同意,立即站起聲稱:“我要提出秩序問題?!被蛑苯诱f“秩序問題”。然后主持人會請他表述,一旦主持人裁定“秩序問題成立”,就要改正遵守。如果主持人不理你怎么辦?那么成員可以對主持人的裁決提出申述,由會議成員決定主持人應該聽誰的。從而形成對主持人權力的制衡。
如果多數方想要通過決議來剝奪少數方的個人權利,在議事規則中也是行不通的。議事規則核心原則之一即“保護少數人的權利”,每個成員的知情權、表達權、表決權、辯論權及動議權等,任何人或組織都不能將其剝奪,哪怕會議“一致通過”都不行。而且議事規則的效力低于法律與組織章程,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及私產都受法律保護,既然組織內部的多數人表決通過也無法將其剝奪。羅伯特議事規則通過此種規則設計,有效的防止了多數人暴政的發生。
高效:葉隱老師曾在思想武士群發過這樣一段文字:“在中國,因為沒有結社組黨自由,自由派碎片化非常厲害。即使在立場比較接近的變革派抗爭派內部,碎片化也是非常厲害的。假設把變革派大佬全部叫一起開個會,達成共識的效率也會非常低下,更會由公義演變成私仇”??梢?,對于中國式議事會議的低效問題,是無法回避的事實,無論與會者是哪個陣營。之前貓書的講座中有提到議事過程中的跑題、一言堂、打斷等不良現象都會導致議事過程的效率低下。羅伯特議事規則的“一時一件”原則,有效防止跑題;“限時限次”、“申請發言權”原則,同樣防止了一言堂及打斷現象的發生。在議事規則的框架內,與會者圍繞議題的利弊發言,就事論事,不做人身攻擊,集中所有精力解決當前的事務,從而大大提高議事效率。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充分辯論”原則,保證了每個議題都能得到充分的討論,參與者對議題的利弊發表自己的觀點,大量的討論之后,與會者將對議題的利弊及議題通過后的結果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有助于大家在表決時做出更符合集體利益的選擇。在辯論環節,與會者還可以對議題根據現實條件和需求進行一些必要的修改,以使議題更完善、更科學、更符合現實、更具可操作性,這樣的議題如果被通過,執行起來就不會因過多的意外因素導致執行不力。最近在我家,就有這樣的一個小案例。我家孩子今年中考,考試之前,他媽媽向他許諾:如果考入重點高中,就給他買一部手機。成績出來了,孩子果然考入重點高中,于是母子倆高高興興的去兌現承諾了。沒成想,在路上,兩人就發生了爭執。我妻子認為:手機是我為你買,買多少錢的手機,我說了算。給你的手機最多不超過1000元,但孩子認為,買手機是家長的承諾,花多少錢買什么手機并沒有提前限定,所以我只要蘋果,否則就不買了。如果不買,就等于家長沒兌現承諾。談不攏,兩人就半路踅了回來。聽完他倆講述事情經過,我說,晚上我們開個家庭會議討論討論吧。晚上的家庭會議上,我做主持人,首先宣布了“不跑題、不攻擊、不超時、不打斷”的會議規則,然后妻子和兒子開始圍繞買手機各自陳述自己的理由。辯論很激烈,但雙方也都做了讓步,最終達成一致:妻子將自己使用了兩年的蘋果手機給兒子,再補償2016年全年的《漫客》漫畫書一套,結局皆大歡喜。所以,我們在討論事務時,一定要經過充分的利弊討論,和一些必要的修改,從而保證決議的可執行性。
下面介紹羅伯特議事規則中幾個重要的名詞及作用
主持權。是會議的重要權利,主持人必須不偏不倚地主持會議,會議的理性,主持人是關鍵,每個與會者,尊重主持人,也是遵守規則。主持人只負責維持秩序,裁決一些與規則有關的事務與糾紛,及發放發言權。主持人不得就議題進行傾向性發言,不得總結別人的發言。一般情況下,主持人盡量不要表決,如果必須表決,則在所有投票結束后,最后一個投票。費城會議中,華盛頓做為會議主持人,100多天里只做了三個簡短發言,一個是宣布開始,一個宣布結束,一個是提出一個附議。他對規則的重視保證了制憲會議各抒已見,又最終達至妥協。
成員認為主持人主持不符合規則時,會員可提出申訴,主持人講明理由,并由會議表決。
主持人有保障會議秩序、保障規則實施及幫助成員完善議題的義務。如果一名會員因認知不到位提出一項不恰當的動議,主持人應禮貌地提示適當的動議。主持人永遠不要因為你對事情知道得比正在發言的會員多而打斷他。永遠不要激動。永遠不要不公正地對待制造麻煩最多的會員,也不要利用他對會議規則的無知。開好會議需要嚴格,但不能過分,要使用你的判斷力在維持公正與保障效率之間尋找平衡點。
民國北洋軍閥時期,中國的議會秩序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議長也就是會議主持人的立場問題,中國人擺脫不了主持人是官位的想法,安排的議長往往是當權者的代言人,甚至全體決議未出,議長就代表議會發言,議長做不到中立,議員當然反對,于是會場就混亂了。社會發展至今,議事規則在臺灣和香港的議會當中已經應用非常廣泛,在香港各級政府中,應用更加熟練。通過臺港兩地議會現場的視頻我們可以看到|:臺灣議會常會出現主持人偏袒某方的現象,但香港立法院的會議主持人卻能更好的堅守“主持人中立”原則。
動議。是會員最常用的方法。他可以使每個會員在會議中自由正式提出行動方案并爭取多數人認同,最終形成會議決定。動議不是私下或不經思考的胡言亂語,他要求會員事前的理性與良好思考。不是正式提交會議的動議,組織是不予處理的。
希望向會議提出討論事項的任何會員,必須向會議提供清晰、準確、無歧義的議題。從日常生活來講,一個明確的、指明如何操作的請求更容易被對方接受并執行。我下了火車,出站的時候遇到飛車黨,他們來搶我的包。我一邊與劫匪廝打,一邊向圍觀的人求助。如果我喊“幫幫我!!”周圍的人會怎么樣?估計多數人不知道該怎么救。正所謂“人忙無智”,事出突然且不關自己的事,圍觀者一般是不知道該怎么處理的。但如果我喊:“戴帽子這位女士,趕緊打110??!”或者“黑衣服的大哥,快踢劫匪的膝蓋!!”。我在自己的建議中,指明了具體的“人”——戴帽子的女士或黑衣服的大哥;指明了時間——趕緊、快;指明了操作方法——打110或踢劫匪的膝蓋。通常,旁人會很快的按照你的意見給予幫助。在議事會議上也一樣,例如:“動議,本月為涼山艾滋病兒童***、***捐款1200元,兩日內完成”?!袝r間、有人物、有具體的執行目標和可操作方案,這樣的動議才是一個合格的動議。一個明確的、可操作的動議提出后,只要另有一人附議,主持人宣布議題:“本月為涼山艾滋病兒童***、***捐款1200元,兩日內完成”然后進入討論與表決。
但是,你有你的自由,別人也有限制你的自由。附屬動議可限制不合理或不受歡迎的動議,反擊利益相反方,提高會議效率。常用的附屬動議有改變動議內容的修改動議、推遲討論時間的改期動議、將議題交給一個小組去更詳細調查分析的委托動議、改變發言次數與發言時間的調整辯論限制動議、絕大多數成員不愿意討論此議題時,可提出反對考慮動議等等。附屬動議內容豐繁,程序復雜,這里就不多描述,簡單介紹一下,有興趣的話以后再做詳細講解。
這些動議均可成為各方從自己利益出發針對反對方的手段,從而使意見紛爭走上合法解決的途徑。
辯論
什么是辯論?辯論是人們基于本身對于某事物的認知的不同立場而展開的爭論的過程。議事會議中的辯論是一個使所有成員對當前事務的利弊不斷清晰認識的過程。從定義中可以看出,辯論的對象是“事務”,而不是提出“事務”的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對事不對人”。
會議中,所有辯論必須圍繞會議正在討論的問題,避免涉及一切個人因素和牽涉任何個人動機??梢酝ㄟ^規則限制任何人對同一問題的發言次數。以及每次發言允許的時間。羅伯特議事規則默認,在普通會議上,任何會員對同一問題發言不能超過二次。每次發言時間不能超過十分鐘。
辯論變成意氣用事,往往是因為辯論雙方無休止地多次重復自己的觀點使情緒升級,變成不理性。因此規定每一方同一問題表述的次數、時間就可解決。主持人有權利在必要時警告或經會議批準驅逐人身攻擊的會員。
不允許指責別的發言者的動機,但可以用強烈的語言遣責別人議案的后果與危害。例如辯論中絕對不可以說另一方是在說假話,而要說:“我相信我們充分證據表明,這位成員被誤導了。”主持人要聽到辯論一方說對方是騙子,撒謊,欺詐,就有權果斷制止而避免情況惡化。
辯論過程中要始終面向主持人,而不是辯論對手。不得直接與辯論對手直接交鋒。而應說:主持人,我的觀點是……。
當主持人認為辯論結束時,他再問:“大家都準備好表決此問題嗎?”如無人起立,主持人再次陳述問題即可表決。
不論會議大小,“我同意,我反對”,是真正公民會議的兩個主要聲音。好比數碼世界中的0與1,再復雜的會議也是由這兩聲構成。下面講到的議事規則名詞就是“表決”
表決
表決某動議時,主持人首先要問:還有人需要發言嗎?如確定無人發言,主持人稱:“贊成剛才宣讀的決議案的人請說贊成?!痹谕读速澇善敝?,他說:“反對的人請說反對”。然后宣布表決結果:“動議已表決——決議已通過。”普通議題獲得多數票即可通過,通過表決,使多數人的意志成為組織的整體意志,最終得到落實。
需要提醒的是如章程等重要組織規則,需要逐條討論,首先是一條條宣讀,問詢是否有修正意見。直至最后一條,然后主持人說:“全部章程已宣讀,現在可以修訂”任何人可以提出章程任何部分的修正動議。然后再表決章程。(逐條討論原則)。
我們回到前面的第三個問題“羅伯特議事規則能保證一人一票做出的選擇肯定正確嗎?”。一人一票原則,為保障組織個人權利和平等自由的理念而確定,它讓每個成員都有機會平等的做出自己的選擇?;诒頉Q時的信息接收量、成員認知面等復雜因素,多數決的結果只能代表當時多數成員的個人意愿,和正確與否無關。舉例來說,如果表決當時,多數成員對事實了解不明,或者對動議存在的隱患考慮不足,導致議題被通過,那么多數決的結果也可能是錯誤的。一人一票,只能保證權利平等,不能保證結果正確。
不過,即使組織做出了錯誤的決策也不必太擔心,羅伯特議事規則有多種糾錯的程序。例如重議、撤消或修改已通過的決議、重提等
最后,對今天的講座內容做個總結:首先講了議事規則的適用環境,它需要權力的支持、組織的授權、成員熟悉并自愿遵守;然后又講了適用議事規則的會議所必需的四個要素:權利平等主體、共同決策導向、多元利益訴求、即時口頭交流。最后我們一起學習了議事規則的理念:平等、制衡、高效,以及議事規則的一些常用名詞:主持權、動議、辯論、表決等。
今天的議事規則分享到這里就結束,淺識陋見,傾已所有,承蒙抬愛,不勝惶恐。與諸位共商討。
改變中國,必先要改變自己;改變自己,就從遵守規則開始。理論的分享與學習并不困難,難的是將基本的規則技巧內化為人的思想本能,增強我們的獨立思考與判斷能力,理性構建自己的人生目標。歡迎議事規則的愛好者們,與我們一道,共同學習、推廣、應用議事規則,為建立自由、平等、包容的民主社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