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美國內華達州一位叫伊迪絲的3歲小女孩告訴媽媽,她認識禮品盒上“OPEN”的第一
個字母”O”。這位媽媽非常吃驚,問她怎么認識的。伊迪絲說:“薇拉小姐教的。”
這位母親一紙訴狀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幼兒園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該幼兒園剝奪了伊迪絲的想像
力,因為她的女兒在認識“O”之前,能把“O”說成蘋果、太陽、足球、鳥蛋之類的圓形東西,然
而自從幼兒園教她識讀了26個字母,伊迪絲便失去了這種能力。
訴狀遞上之后,在內華達州立刻引起軒然大波。幼兒園認為這位母親瘋了,一些家長也認為她有
點小題大做。
3個月后,此案在內華達州立法院開庭,最后的結果出人意料,幼兒園敗訴,因為陪審團的23
名成員被這位母親在辯護時講的一個故事感動了。
她說:“我曾到東方某個國家旅行,在一家公園里見過這么兩只天鵝,一只被剪去了左邊的翅膀,
一只完好無損。剪去翅膀的被放養在較大的一片水塘里,完好的一只被放養在一片較小的水塘里。當
時我非常不解,那里的管理人員說,這樣能防止它們逃跑。他們解釋說,剪去一邊翅膀的無法保持身
體的平衡,飛起后就會掉下來;在小水塘里的,雖然沒有被剪去翅膀,但起飛時因沒有必要的滑翔路
程,而老實地呆在水里。當時我非常震驚,震驚于東方人的聰明和智慧。可是我也感到非常悲哀。今
天,我為我女兒的事來打這場官司,是因為我感到伊迪絲變成了幼兒園的一只天鵝。他們剪掉了伊迪
絲的一只翅膀,一只幻想的翅膀;他們早早地把她投進了那片小水塘,那片只有ABC的小水塘。”
這段辯護詞后來成了內華達州修改《公民教育保護法》的依據,規定幼兒在學校擁有兩項權利:
1、玩的權利;2、問為什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