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時效
法律規定,身體受到傷害的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醫院對策:
(1)及時確定時效起算點。
民通意見:168、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盡量規避訴訟時效的中斷。
二、患方過錯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醫院對策:
(1)加強對患方過錯行為的界定和告知。
(2)日常診療過程中加強對患者過錯行為的識別和記錄。
三、并發癥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在診療活動中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并發癥。
醫院對策
要求:1、盡到風險預見義務。
2、盡到風險告知義務。
3、盡到風險回避義務。
4、盡到風險救治義務。
四、緊急救助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條: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醫院對策:
(1)加強對緊急求助范圍的識別。
(2)按規定輸緊急求助內部程序。
(3)避免明顯差錯。
五、第三方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六、醫療意外
是指在診療過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特殊體質而發生的的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七、技術限制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條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