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起源于美國,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并與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董事。獨立董事最根本的特征是獨立性和專業性。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產生程序、經濟利益、行使權力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專業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驗,能夠憑借自己的專業素質對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以及有關問題獨立地作出判斷和發表有價值的意見。
混合所有制“遭遇”獨董制
2004年6月,國資委下發了《關于中央企業建立和完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啟動了董事會試點工作。十年來,外部董事制度已成為中央企業建設規范董事會的基本要求。截至2014年6月底,113家中央企業中,已有59家中央企業引入外部董事制度,涉及石油、鋼鐵、電力、通信、運輸、軍工等眾多行業。然而,中央企業董事會試點改革也僅行至外部董事,并沒有對獨立董事做過多要求。原因有三:
一是從法理基礎上看,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設立監事會,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者之間形成制衡關系,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存在職能重疊,容易產生重復監督或者責任推諉。
二是從股權結構上看,美國獨立董事制度的設計是以公司股權高度分散為前提的,而中央企業集團母公司多為獨資,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可能。
三是從法律框架上看,我國新《公司法》第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對非上市公司并沒有硬性規定,因此中央企業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過程中也不必盲目跟風。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加快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上市,已日漸成為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的有效途徑。通過上市方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就不得不直面獨立董事制度。因為早在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就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境內外上市公司應選聘條件適當的人員擔任獨立董事,每個公司至少兩名,而且比例應當占到董事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獨董現狀
在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權結構過于集中”和“內部人控制”兩大癥結,通過設置獨立董事改善股權結構帶來的大股東左右公司決策局面顯然意義不大。因此,中國證監會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管理層欺詐,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目前,鑒于“至少兩名”的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選聘獨立董事時,一般會選擇財務和法律兩個領域專家各一,“專業性”似乎不成問題,關鍵在于“獨立性”。
比較各國及地區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規定,由于所處法系和市場成熟度不同,在規制上各有側重。英國和美國側重于獨立董事在經營者外保持獨立性,與公司沒有重要關系,以保護公司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較低,主要防范上市公司與大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中國內地則強調獨立董事要獨立于大股東,尤其不受控股股東支配,其職責是“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這是基于我國上市公司大多“一股獨大”的現實原因才特別予以強調的,但不能因此把獨立董事職責圈定于僅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近年來,各級國資委大力推動董事會試點工作,促使中央企業和地方國企逐步邁入陽光治理階段,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合規性也大幅提高,但董事會治理有效性偏低的問題日漸突出,如董事會組織結構指數較高,而董事會運作效率指數和獨立董事制度指數偏低等等。可以說,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正步入由合規建設到有效發揮作用轉變的改革新階段,如何使公司治理“形神兼備”是下一步變革的重點。
如何構建獨董制
完善獨董制度,將戰略目標定位于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與加快提升公司治理效能二者相得益彰,以點帶面重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通過提名權、選聘權、評價權“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最大程度保障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健全獨董提名制度。目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可由國有控股股東推薦,也可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
要健全獨立董事提名制度,應首先根據獨立董事專業知識技能不同,細化并分類設定提名權的權利人:
第一, 涉及公司運作經營如行業技術、運營管理等領域專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二, 法律投資領域專家由大股東代表(建議為集團母公司監事會,以此強化一級國企外派監事會對上市子公司的當期監督作用)提名,以保障國有股東對上市公司整體運營和對外投資的風險防控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 財務會計領域專家由持股一年以上且持股比例在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中小股東提名,保障財務報告準確和會計信息透明,防止大股東關聯交易或經營管理層欺詐侵害中小股東利益。
二是完善獨立董事選聘制度。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及公司董事會人員規模,應保障每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選聘3-5名獨立董事,一名獨立董事職位須提名兩位及以上人選。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對外公布候選人名單及候選人有關材料,并同時報送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及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證監會負責對被提名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于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董事會將證監會審核通過的獨立董事人選名單提交股東大會討論表決,實行差額選舉,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后,由股東大會對候選人正式聘用和任命。
三是建立獨立董事評價機制。客觀、準確、及時的評價,是激勵獨立董事勤勉履職的前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評價,應由獨立于上市公司及其所有股東的權威第三方進行。
結合中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建議由中國證監會、國資委聯合制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評價指引”,明確由上市公司所在證券交易所或其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進行年度評價。
評價指標體系應包括質、量兩個橫向維度,以及“為公司提供戰略決策咨詢建議”和“監督約束經理層行為,維護股東利益”兩個縱向維度,具體指標設計可參照中國上市公司協會2014年9月12日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中的獨立董事義務、職權及發表獨立意見等內容。獨立董事評價結果應在公司年報中予以披露,作為任期屆滿是否續聘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