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最大風險就在于網絡證據的不穩定性和易更改性。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將淘寶網交易快照作為認定是否構成新型設計專利權的主要證據,佛山市某五金廠據此證明其使用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公開,自己不構成侵權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據介紹,盧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簡易中島式貨架”的實用新型專利權。2013年7月,她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某五金廠在網上公布和銷售的屈臣氏中島貨架A款、帶燈中島貨架B款、帶燈中島貨架C款均侵害了她的專利權,要求五金廠賠償各項損失20多萬元。
一審期間,五金廠承認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但辯稱所使用的是現有技術,并提供了兩份公證書作為證據,其中一份公證書顯示該廠在淘寶網及有功網的銷售記錄及評價;另一份公證書記載了該廠在淘寶網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訂單及其交易快照,該訂單的成交時間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一審法院認為,五金廠關于現有技術的抗辯成立,判決駁回盧某的訴訟請求。
盧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她認為,五金廠提供的淘寶網訂單不能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是用什么技術生產的,訂單上也看不出銷售的是什么商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是五金廠在網絡上下載的一張記錄表,且該記錄表系被告私自編輯,沒有來源和出處不能采信。
廣東省高院二審查明,五金廠所提供的一份公證書記載了淘寶網某賣家店鋪中發布的圖片及銷售記錄,其中部分銷售記錄的出售時間,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該公證書同時記載了有功網一名用戶發布的照片,網頁上注明照片的發布時間為2012年5月8日。另一份公證書記載了一張購買“中島式貨架”的訂單及其交易快照。后兩個網絡證據,成交或發布時間也均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
根據淘寶網在服務中心(賣家版)上發布的對于交易快照的介紹,交易快照內容作為買賣雙方發生交易的憑證,任何交易糾紛都將以快照為準。每拍下一個寶貝交易成功時,系統就會自動生成一張交易快照,且生成之后無法改動。交易快照作為買賣雙方發生交易的憑證,系淘寶網處理交易糾紛或投訴的依據。
“二審爭議焦點是五金廠提供的關于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此案二審主審法官肖海棠介紹,其中被上訴人五金廠提供的三份網絡證據會不會被采信是該產品是否是現有技術,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
五金廠提供的第一份公證書記載了淘寶網和有功網發布的產品信息。法官認為,有功網的信譽度無法認定,而且相關圖片系用戶自行上傳至其個人頁面,未經網站審核、監督,用戶可隨意更改圖片內容并編輯上傳時間。故公證書僅能證明公證保全網頁的過程的真實性及公證時網絡顯示的內容,無法確定網頁顯示內容的真實性,故對此證據不予以采信。對該公證書所載淘寶賣家信息系賣家在店鋪自行發布,既非淘寶網官方發布亦未經淘寶網監管或留存相關信息,故該信息內容具有不穩定性和易更改性,無法確定網頁信息的真實性。據此,法院認為以上作為上訴人的現有技術抗辯證據不足。
屏蔽此推廣內容 對于五金廠提供的第二份公證書記載的淘寶訂單交易快照內容,因淘寶網的企業規模和影響力較大,企業誠信度較高,法院認為:淘寶官方網站發布的關于網站內部運營規則的信息應當予以采信。根據交易快照的形成規則,可以確定交易快照內信息的生成時間,并能夠保證信息未經修改。該公證書記載的訂單交易時間及交易快照形成時間都發生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可作為本案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
根據交易快照商品與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比對,二者完全相同。也就是說,上訴人盧某在申請“簡易中島貨架”實用新型專利之前,被訴侵權技術已經被使用。據此,廣東省高院認定五金廠不構成侵權。
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網絡交易引起的糾紛也日益增多,肖海棠就此提示,網絡證據一般具有不穩定性,而且很容易更改,只有未經更改、能客觀反映案件事實的網絡證據,才能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此案中五金廠提交交易快照,不僅經過了公證機關的公證,而且綜合考慮到淘寶網站的規模、影響力及信譽和交易快照的形成規則,可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所以能作為五金廠抗辯成立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