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碩南
這里所說的五險一金,是指屬于社會保險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此,僅說下企業及其員工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1、 4 u6 W3 ?$ ?5 X* G6r# \+ {職工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其首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條例所稱工資總額為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時,所涉及的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繳費的,按本市上二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繳費和計發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職工每月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3 @7 N7 a6 U, z E- G 2、用人單位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的總和。
2 }% A# t D* z" ]/ ~5m( [9 J; r 用人單位每月按單位繳費基數的1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 |( F* A' e+ }+ {) @" n6 D 3、用人單位每月按職工繳費基數的1%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注:參保人具有本市戶籍的,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 W5 i3 E9 v' b" I R+ @. \4 W$ e+ Y5 I 4、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如實向市社保機構申報上月每個職工的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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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2014年1月1日實施)
1、基本醫療保險根據繳費及對應待遇分設一檔、二檔、三檔三種形式。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本市戶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為其非本市戶籍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三檔中選擇一種形式參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在本市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可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2、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以本人月工資總額8%的標準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6%,個人繳交2%。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市社會保險機構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具體比例如下: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繳費基數的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其中年滿45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5.6%按月計入個人賬戶。
3、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5%,個人繳交0.2%。
4、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4%,個人繳交0.1%。
5、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1%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05%按月繳費。在職人員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其他人員按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6、按照國家規定在其他地區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得同時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7、參保單位依本辦法為職工選擇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形式,在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得變更。基本醫療保險不同形式的參保年限合并計算。
原綜合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參保年限;原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參保年限;原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參保年限。
三、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1、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為:
(1)用人單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按照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按月繳納;
(2)職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按月繳納。
2、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征收實行向下浮動的浮動費率制度,幅度不超過失業保險費繳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
失業保險費征收費率浮動的具體幅度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與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比例、辭退職工比例、就業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機構確定。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3、浮動費率,是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以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基準費率為基礎,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辭退職工比例、失業保險費收支率和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數等因素決定是否向下浮動基準費率,并核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失業保險基準費率是指《規定》確定的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2%)。
失業保險費收支率是指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市社保機構支付用人單位職工失業保險金占該單位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
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數以市、區(新區)就業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4、本市上一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率低于10%的,當年失業保險費率不實行浮動。
5、失業保險浮動費率以失業保險基準費率為基礎,按下列辦法向下浮動:
(1)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沒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當年度費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但上一年度失業保險費收支率低于10%的,當年度費率下浮10%;
(2)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業政策,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下浮的失業保險繳費額為:招用就業人數×10×招用月數×2%×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按上述辦法計算的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下浮總幅度超過當年應繳失業保險費40%的,按當年度費率下浮40%。
6、 實行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于當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調后的費率繳費。
四、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2014年1月1日實施)
1、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3、屬于國家規定的一類、二類、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按照本市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范圍為上、下各兩檔:
(一)上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二)上浮第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三)下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四)下浮第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在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不明確的,按照第二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確定其行業基準費率。
4、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活動業、居民服務業、租賃業、餐飲業、批發零售業、電信等傳輸服務業、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衛生、社會保障業、社會福利業、新聞出版業、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文化藝術業、教育、研究與試驗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業等屬于一類行業,不實行浮動費率,按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即工資總額的0.5%。第二類是制造業和建筑業等高風險行業,工傷保險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繳納;第三類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行業,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5%繳納。
5、市社保機構按照以下標準核定費率浮動檔次:
(1)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下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2)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下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3)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傷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單位,以行業基準費率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4)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傷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5)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傷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6)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傷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7)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符合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核定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6、已通過本市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的用人單位,可在按本辦法確定的相應繳費費率檔次的基礎上,向下浮動一個費率檔次。
五、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2014年1月1日實施)
1、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年滿18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參保人按下列規定同時參加生育醫療保險:
(1)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5%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2)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在職人員的生育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交,其他人員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分別按其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2、育醫療保險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后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含嬰兒費用)仍按原標準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中產前檢查的基本醫療費用自提供計劃生育證明之日起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六、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和比例(2010年12月20日實施)
1、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2、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于繳存基數的20%。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確定。同一單位只能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4、單位每年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單位按照公積金中心有關規定并根據職工工資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
5、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6、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