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大家想問的這個假期是男職工的陪產假問題。
陪產假是指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但實踐中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陪產假做出明文規定,是否享有陪產假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應規定,基本都見于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必然會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現象。
例如北京,在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參照《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換言之,北京地區是沒有陪產假這個概念的,而享有陪產假也其實就是晚育的假期。晚育假總計30天,女方不享受的可以男方享受。但這種情況下需要女方晚育假休天數的證明。
對于其他地區來講,例如上海:《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深圳,相關規定,女職工滿23周歲依法登記結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包括生育雙胞胎和多胞胎)的初產婦,可延長產假3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河北,《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重慶:《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廣東省:《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所以可見,各地根據地方性規定不一樣。但是從立法的角度上看,陪產假的出現意在希望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男性帶薪陪護假,為女性分擔生育責任提供機會和保證,也將會是一個立法理念的一個重大改變,表明在男女性別平等方面立法朝著先進的理念又邁出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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