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為本,加強對從業人員保護
新舊《安全生產法》都關注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合法權益的保護,并賦予了從業人員的以下權利:對生產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知情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批評、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及撤離權;工傷保險及獲得賠償權。同時,勞動合同應載明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病危害的事項。然而,除了以上權利外,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從“以人為本”的理念出發,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比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從完善工藝設備、確保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投入保障經費、加強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等方面來保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甚至還要求對勞務派遣人員都應給予保護。此外,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還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來進一步維護從業人員的權利。
彰顯“以人為本”理念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對立法目的進行了完善,不再是單純地“促進經濟發展”,而是“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雖然只是簡簡單單變更了幾個字,卻意味著立法理念的重大變化:人們從事生產勞動,不再是簡單地為了追求GDP,而是為了人本身。與此相對應,第三條所規定的立法方針發生變化,在原來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基礎上,增加了“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凸顯普通勞動者的生命與健康權利。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還把普通勞動者作為安全生產治理機制中的重要一環,著力打造“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共治機制。立法精神的這一重大進步,在2013年9月新修訂的《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中也有所體現。該條例第一條明確制定條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三條也同樣規定了安全生產的職工參與的“共治機制”。
完善生產工藝設備淘汰目錄
工藝、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屬于“物”的因素,是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產經營單位改進工藝設備,是保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的一個方法。相反,使用陳舊落后設備則會增加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央視記者曾對某省一縣級市進行調查,并以《劣質沖床狂切5000打工之手》為題,披露該市的兩個鎮每年竟有5000例斷手、斷指者要到醫院實施再植手術。據了解,私企老板為了以最小投入獲取最大回報,低價購進老式或二手甚至是國企報廢的壓力機,并使用無導向、無安全防護的簡單敞開式沖模,完全依靠手工送料進行沖壓生產,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多發??梢?,及時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對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舊的《安全生產法》,只有國家一級政府才有權制定和公布淘汰目錄,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把淘汰目錄的制定和公布權限下放到省一級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這一修正增強了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企業提高工藝、設備的安全保障能力。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還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第九十六條增列??蠲鞔_規定了使用應淘汰生產工藝設備的處罰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到位
有資料統計,大多數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與缺乏有效安全防護設施和個體防護裝備有很大關聯。在勞動過程中,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有利于防止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保障就業人員生命安全與健康。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對違反這一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處罰力度。依據第九十六條,“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保障經費投入
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只顧追求經濟利益,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甚至不投入的現象,造成從業人員生產勞動條件惡劣,直接危害了從業人員生命和健康利益。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與修法前相比,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在第九十條中增列了對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的刑事處罰條款: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對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重大安全生產事項,實踐證明這一制度效果明顯。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第二十條增列一項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這里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目前可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理解為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存儲、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生產與試驗、交通運輸等類企業。
今年江蘇昆山“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教訓深刻。究其原因,與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生產安全教育匱乏直接相關。在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中,不少規定都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勞動者進行教育培訓的責任。
對勞動者進行教育培訓,生產經營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亦負有責任。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增列“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一款,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第二十二條,增列“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一款,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教育培訓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又未改正的,不僅生產經營單位停業整頓,還將會面臨“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若因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并負有責任,則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教育培訓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教育培訓,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要求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若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甚至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那么將會被責令限期改正,可同時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就會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增加勞務派遣及實習生的規定
目前勞務派遣形式用工比較普遍,用工單位、派遣單位相互回避責任的情況十分嚴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的現象較多。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意味著,勞務派遣人員與本單位從業人員具有相同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與《勞動合同法》進行銜接,同時,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雙方都有教育培訓的責任,各有所側重。
生產經營單位從各類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接收實習生的情況比較普遍。但生產經營單位往往認為實習生不屬于本單位職工,不安排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甚至不配給勞動防護用品,導致實習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有發生。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特別增加一款,保障實習生的安全生產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擴大工會的作用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擴大了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第七條規定:“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在修法之前,工會的職責局限在本單位范圍之內,范圍比較窄。修改后,除生產經營單位工會外,其它各級工會,如鄉鎮和街道的基層工會聯合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地方產業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都有權在各自范圍內監督安全生產工作,可對法律法規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涉及職工利益的安全生產政策和措施制定以及事故調查處理中發揮作用。工會是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
依照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