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學能力測評辦法和標準
教育教學能力測評辦法和標準
一、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分別安排到教師資格認定測評定點單位接受測試。
二、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組織專業小組進行測評,成員一般由3-5人組成。測評成績取專業小組成員的平均分。
三、測評分試講和面試兩部分,總成績分別為100分。試講成績和面試成績必須分別達到合格線(合格線為60分)。試講時間為20-40分鐘,面試時間為5-10分鐘。測試的地點和時間由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指定,試講內容由申請人按照申請教師資格的種類和申請任教學科(課程)自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