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
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維護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嚴肅性,依照《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教師資格證書是持證人具有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師工作的人員,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并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三條 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申請人相應的教師資格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申請人頒發教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 教師資格證書的主要內容: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證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蓋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鋼印;
(三)持證人身份證號碼;
(四)認定的教師資格種類和任教學科;
(五)教師資格證書號碼,其號碼與《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教師資格過渡申請表》) 編號相一致;
(六)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公章和認定時間。
第六條 持證人應妥善保管教師資格證書,不得出借、涂改、轉讓。
第七條 持證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如果遺失,由持證人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教師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原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檔案中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等材料進行核實后予以補發,并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備注頁中注明補發原因及時間。補發的教師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八條 持證人取得新的教師資格后,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重新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九條 持證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持證人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發新證書的書面申請。原發證機關審核后收回損壞證書,補發新的教師資格證書,補發的教師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條 持證人被撤銷或者喪失教師資格后,教師資格證書由批準撤銷或者喪失教師資格者所在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收回,并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備注頁中注明撤銷原因及時間。
被撤銷教師資格者按規定再次取得教師資格后,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在教師資格證書備注欄中注明曾經被撤銷教師資格的批準單位及時間。
第十一條 教師資格證書規格為25開、14.5CM×20.5CM,雙橫開式樣,共8頁。封面、封底為咖啡色磨砂革,內頁采用中國人民銀行造幣總公司生產供證書使用的代號為103-3的無光防偽紙。證書內頁中的國徽和部徽均采用專用防偽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鮮紅色熒光反應。第二頁中間部位采用特殊無色熒光防偽油墨隱形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字樣;第七頁正中用特殊無色熒光防偽油墨隱形套印教育部標徽,上述隱形內容在紫光燈照射下呈鮮紅色熒光反應。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證書使用全國統一的編號方法。編號共17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