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2013年新職業病目錄調整了哪些內容
一、為什么要調整《職業病目錄》?
根據2001年公布的《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4月,衛生部和原勞動保障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108號)。《職業病目錄》對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預防控制職業病起到了積極作用。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會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適應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形勢和特點,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研究決定對2002年公布的《職業病目錄》進行調整。為與《職業病防治法》表述一致,調整后的名稱擬定為《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二、請簡單介紹一下《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工作開展情況。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監管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為了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作用,經商全國總工會,2012年1月,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正式啟動《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工作。四部門專門成立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工作領導小組,還邀請國資委參加有關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工作組和技術組,建立了工作機制。
根據修訂后的《職業病防治法》立法精神,首先明確本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原則和職業病遴選原則;開展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問卷調查、我國職業病發病情況現狀分析并廣泛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20多個國家、地區的職業病名單;組織職業衛生、職業醫學、臨床醫學、衛生毒理、勞動保護、社會保障、法學等相關專業專家進行深入論證并廣泛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設后,提出了擬新增或刪除的職業病名單及依據。經《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形成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征求意見稿)》。
三、《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的原則是什么?
1.堅持以人為本,以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為宗旨。
2.結合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際,突出重點。
3.適應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工傷保險承受能力。
4.保持目錄的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錄動態調整的工作機制。
6.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聽取各地、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意見。
四、職業病的遴選原則是什么?
1.有明確的因果關系或劑量反應關系。
2.對疾病有可靠的醫學認定方法。
3.能夠明確界定職業人群和非職業人群。
4.該病患者大多數為職業人群,即存在特異性。
5.有一定數量的暴露人群和患病人群。
五、《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是如何分類的?這次分類方面作了哪些調整?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沿用現行《職業病目錄》的分類方法,仍然將職業病分為10大類,分別是: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與現行《職業病目錄》相比,對3類職業病的分類名稱作了調整。一是考慮塵肺病在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保持呼吸系統疾病的完整性,將原塵肺改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二是考慮分類體系的一致性,將原職業中毒修改為職業性化學中毒;三是將原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修改為職業性傳染病。
六、調整后《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包括多少種職業病?本次調整的具體病種有哪些?
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的原則和職業病的遴選原則,調整后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包括130種職業病(含4項開放性條款)。其中新增職業病17種,刪除職業病1種,對2項開放性條款進行了整合,另外對16種職業病名稱進行了調整。具體調整內容如下:
1.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分類中,一是增加3種職業病,分別是: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屬肺病(如鎢、鈦、鈷等);二是將塵肺修改為塵肺病。
2.職業性皮膚病分類中,一是增加1種職業病:白斑;二是將光敏性皮炎修改為光接觸性皮炎。
3.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類中,增加1種職業病:爆震聾。
4.職業性化學中毒分類中,一是增加5種職業病:分別是氯乙烯中毒、環氧乙烷中毒、銦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和溴丙烷中毒;二是將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有機磷農藥中毒、鈾中毒和工業性氟病分別修改為氨基甲酸酯類中毒、擬除蟲菊酯類中毒、有機磷中毒、鈾及其化合物中毒和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三是將“根據《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和“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兩個開放性條款進行整合,修改為“上述條目中未提及的化學因素所致中毒,所發生的中毒與接觸的職業有害因素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根據相關職業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中毒”;四是刪除1種職業病:殺蟲脒中毒(殺蟲脒已經禁止生產使用)。
5.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分類中,增加2種職業病:分別是凍傷和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狀體和視網膜)灼傷。
6.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分類中,擴大放射性腫瘤范圍,將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腫瘤范圍。
7.職業性傳染病分類中,增加1種職業病:醫護人員因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
8.職業性腫瘤分類中,一是增加4種職業病:分別是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雙氯甲醚所致肺癌;二是將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修改為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將砷所致肺癌修改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將焦爐工人肺癌和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分別修改為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和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
9.其他職業病分類中,將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為井下作業所致的肘、膝滑囊炎。
一、 | 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 ||||
(一) | 塵肺病 | ||||
1. | 矽肺 | ||||
2. | 煤工塵肺 | ||||
3. | 石墨塵肺 | ||||
4. | 碳黑塵肺 | ||||
5. | 石棉肺 | ||||
6. | 滑石塵肺 | ||||
7. | 水泥塵肺 | ||||
8. | 云母塵肺 | ||||
9. | 陶工塵肺 | ||||
10. | 鋁塵肺 | ||||
11. | 電焊工塵肺 | ||||
12. | 鑄工塵肺 | ||||
13. | 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病 | ||||
(二) | 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 ||||
1. | 過敏性肺炎 | 調整分類及名稱 | |||
2. | 棉塵病 | 調整分類 | |||
3. | 哮喘 | 調整分類及名稱 | |||
4. | 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 | 新增加職業病 | |||
5. | 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新增加職業病 | |||
6. | 硬金屬肺病(鎢、鈦、鈷等) | 新增加職業病 | |||
二、 | 職業性皮膚病 | ||||
1. | 接觸性皮炎 | ||||
2. | 光接觸性皮炎 | 調整名稱 | |||
3. | 電光性皮炎 | ||||
4. | 黑變病 | ||||
5. | 痤瘡 | ||||
6. | 潰瘍 | ||||
7. | 化學性皮膚灼傷 | ||||
8. | 白斑 | 新增加職業病 | |||
9. | 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它職業性皮膚病 | ||||
三、 | 職業性眼病 | ||||
1. | 化學性眼部灼傷 | ||||
2. | 電光性眼炎 | ||||
3. | 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三硝基甲苯白內障) | ||||
四、 | 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
1. | 噪聲聾 | ||||
2. | 鉻鼻病 | ||||
3. | 牙酸蝕病 | ||||
4. | 爆震聾 | 新增加職業病 | |||
五、 | 職業性化學中毒 | ||||
1. | 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 | ||||
2. |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 ||||
3. | 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 ||||
4. | 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 ||||
5. | 鈹病 | ||||
6. | 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 ||||
7. | 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 ||||
8. | 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 ||||
9. |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 ||||
10. |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 ||||
11. | 鈾及其化合物中毒 | 調整名稱 | |||
12. | 砷化氫中毒 | ||||
13. | 氯氣中毒 | ||||
14. | 二氧化硫中毒 | ||||
15. | 光氣中毒 | ||||
16. | 氨中毒 | ||||
17. | 偏二甲基肼中毒 | ||||
18. | 氮氧化合物中毒 | ||||
19. | 一氧化碳中毒 | ||||
20. | 二硫化碳中毒 | ||||
21. | 硫化氫中毒 | ||||
22. | 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 ||||
23. | 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 | 調整名稱 | |||
24. | 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 ||||
25. | 四乙基鉛中毒 | ||||
26. | 有機錫中毒 | ||||
27. | 羰基鎳中毒 | ||||
28. | 苯中毒 | ||||
29. | 甲苯中毒 | ||||
30. | 二甲苯中毒 | ||||
31. | 正己烷中毒 | ||||
32. | 汽油中毒 | ||||
33. | 一甲胺中毒 | ||||
34. | 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 ||||
35. | 二氯乙烷中毒 | ||||
36. | 四氯化碳中毒 | ||||
37. | 氯乙烯中毒 | ||||
38. | 三氯乙烯中毒 | ||||
39. | 氯丙烯中毒 | ||||
40. | 氯丁二烯中毒 | ||||
41. |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 ||||
42. | 三硝基甲苯中毒 | ||||
43. | 甲醇中毒 | ||||
44. | 酚中毒 | ||||
45. | 五氯酚(鈉)中毒 | ||||
46. | 甲醛中毒 | ||||
47. | 硫酸二甲酯中毒 | ||||
48. | 丙烯酰胺中毒 | ||||
49. |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 ||||
50. | 有機磷中毒 | 調整名稱 | |||
51. | 氨基甲酸酯類中毒 | 調整名稱 | |||
52. | 溴甲烷中毒 | ||||
53. | 擬除蟲菊酯類中毒 | 調整名稱 | |||
54. | 銦及其化合物中毒 | 新增加職業病 | |||
55. | 溴丙烷中毒 | 新增加職業病 | |||
56. | 碘甲烷中毒 | 新增加職業病 | |||
57. | 氯乙酸中毒 | 新增加職業病 | |||
58. | 環氧乙烷中毒 | 新增加職業病 | |||
59. | 上述條目中未提及的化學因素所致中毒,所發生的中毒與接觸的職業有害因素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根據相關職業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中毒 | 調整范圍及名稱 | |||
六、 | 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 ||||
1. | 中暑 | ||||
2. | 減壓病 | ||||
3. | 高原病 | ||||
4. | 航空病 | ||||
5. | 手臂振動病 | ||||
6. |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灼傷 | 新增加職業病 | |||
7. | 凍傷 | 新增加職業病 | |||
七、 |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 ||||
1. |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 ||||
2. | 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 ||||
3. |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 ||||
4. | 內照射放射病 | ||||
5. | 放射性皮膚疾病 | ||||
6. | 放射性腫瘤(新增加職業病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 調整范圍 | |||
7. | 放射性骨損傷 | ||||
8. | 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 ||||
9. | 放射性性腺疾病 | ||||
10. | 放射復合傷 | ||||
11. | 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它放射性損傷 | ||||
八、 | 職業性傳染病 | ||||
1. | 炭疽 | ||||
2. | 森林腦炎 | ||||
3. | 布氏桿菌病 | ||||
4. | 醫護人員因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 | 新增加職業病 | |||
九、 | 職業性腫瘤 | ||||
1. | 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 | 調整名稱 | |||
2. | 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 ||||
3. | 苯所致白血病 | ||||
4. | 氯甲醚所致肺癌 | ||||
5. |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 | 調整名稱 | |||
6. |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 ||||
7. | 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 | 調整名稱 | |||
8. | 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 | 調整名稱 | |||
9. |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 | 新增加職業病 | |||
10. | 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 | 新增加職業病 | |||
11. |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 新增加職業病 | |||
12. | 雙氯甲醚所致肺癌 | 新增加職業病 | |||
十、 | 其他職業病 | ||||
1. | 金屬煙熱 | ||||
2. | 井下作業所致肘、膝滑囊炎 | 調整分類及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