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應遵守的“十不焊割”原則
焊工應遵守的“十不焊割”原則。日常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焊工有權拒絕焊割,企業都應支持,不得強迫工人違章作業。
一是焊工沒有操作證,又沒有正式焊工在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時不能進行焊割作業;
二是凡屬一級、二級、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得擅自進行焊割;
三是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的情況,不能盲目焊割;
四是焊工不了解焊割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能焊割;
五是盛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有毒物質的各種容器,末經徹底清洗之前;大型油罐、氣柜經清洗后,未進行氣體測爆,或測爆后已間隔了2個小時以上時,不能焊割;
六是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玻璃鋼、聚丙烯薄膜、稻草、瀝青等)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經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七是有壓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得焊割;
八是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徹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九是與外單位相接觸的部位,在沒有弄清外單位有無影響,或明知存在危險性又未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十是焊割場所與附近其他工種互相有抵觸時不能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