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適度流轉,是集約經營、規模經營的前提,是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商品產出率、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但是,在如火如荼的耕地流轉中,一個十分值得注意的現象,即掠奪式的流轉農民的耕地的現象,應引起我們的關注。
所謂掠奪式的流轉農民的耕地,就是簡單的以每畝地多少錢,租賃農民的耕地。至于每畝地能夠產生多少效益,與農民無關。農民與耕地流轉者的關系,就好似買賣的關系,每年除了支付關系外,耕地與農民沒有任何聯系。
農民流轉耕地出于多方面的考慮。有的是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辦企業,顧不了種地;有的是地多種不過來,流轉部分地給別人耕種;有的則是在當地干部的勸說下,礙于情面不得不將耕地流轉出去等等。
耕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命根子。保持農民承包耕地經營權長期不變,是穩定農民、穩定農村、穩定社會的重要政策。讓農民不斷地從耕地上獲得越來越多的收益,是黨的十八大確定的促進農民增收的基本方針。因此,掠奪式流轉農民的耕地,既不符合黨中央的基本方針,又不利于農民增收,有礙于到2020年在2010年的基礎上讓農村居民收入翻一番。掠奪式流轉耕地有許多弊端。
掠奪式流轉耕地使農民與耕地失去直接關聯性。簡單的以租賃形式流轉農民的耕地,從表面上看好像是你情我愿的平等關系,事實上這是在表面平等關系掩蓋下的不平等關系。
農民失去了“知情權”。掠奪式流轉耕地,租賃者一旦將農民的耕地流轉到手,就可以隨心所欲地經營。種植什么,種植多少,全由租賃者說了算。這時候的農民,就像一個“旁觀者”。
農民失去了“決策權”。租賃者流轉農民的耕地后,大權在握,在耕地上經營獨占“決策權”。農民再也不能像過去一樣,根據市場行情決定經營的取向。即使想提哪怕一丁點的建議,也沒有任何市場。
農民失去了“主動權”。租賃者流轉農民的耕地,一般都有不短的期限。流轉耕地后的農民,在不固定的地方就業,存在崗位的不確定性。在沒有適合的地方、適合的崗位就業的情況下,想再經營自己的承包地,就無法逾越“契約”的障礙。這也是近年來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現耕地流轉糾紛的重要原因。這種糾紛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最終成為農村社會不穩定的“導火線”。
農民在耕地上失去收入增長性。社會的發展,農村居民的收入也應是不斷增長的。作為農民收入增長的最根本來源,如果耕地的收入不能不斷增長,農民就失去了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
掠奪式流轉農民耕地,使農民得到耕地租金始終處在一個固定點上。流轉時間越早的農民,獲得的租金就越低。在“契約”的約束下,這些農民在滾滾的前進車輪下,只能“望洋興嘆”,收入裹足不前。
合作社經營是目前農村土地流轉比較普遍的方式。這種方式雖然與純粹以租賃方式有所變化,但也是掠奪式流轉耕地的一種方式。從表面上看,農民以耕地入股合作社,農民作為股東,可以得到股息和分紅。但是,合作社經營得好,皆大歡喜。可是,一旦合作社經營不善,甚至破產之時,作為股東的農民,不僅得不到任何利益,還可能傾家蕩產。
避免掠奪式流轉農民的耕地,出路很多,近年來各地創造出了不少可資借鑒的經驗。
租金動態變化流轉農民的耕地。這種方式是以流轉耕地當年的租金為基數,以后每年都有一定的增長幅度,農民的耕地的租賃收入不斷增長。
租金以糧食、隨著糧食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這種方式是以當地糧食平均產量和當年糧食市場的平均價格來折算租金。
以上兩種方式耕地流轉,符合農民收入不斷增長的基本條件。但是,這些流轉方式,既存在流轉后的耕地經營者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不愿意種植經濟效益比較低的糧食作物,而種植經濟作物,甚至從事非農產業的現象;也存在農民不能合理分享土地經營收益的現象。
從長遠來看,農村耕地流轉要與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相結合。目前各地推行的“家庭農場”,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有益舉措。我國農村人口基數大,即使外出一部分農村勞動力后,也有多達數億人的農民在農村。如果耕地大規模流轉,這些在農村的農民僅靠流轉的租金,基本上只能夠維持生計,有的連生計也難以維持。同時,外出人員的流動性,也決定了沒有耕地將會導致失業的危險。在此情況下,進行適度規模的耕地流轉,如發展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是大勢所趨。種糧大戶,或者家庭農場等,仍然以農民為主體。他們經營自己,和流轉部分鄰居的耕地,或二三十畝,或三五十畝等。在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支撐下,只要經營得法,就可以增產增收。既解決了農民生產自主權,經營決策權的問題,又解決了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還留給了農民流轉耕地變動協商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