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軍生 李永偉
這種預算偏差往往會妨礙預算管理職能的發揮,使各部門無法有效率的工作。例如營銷部本來有能力完成1000萬的銷售收入,卻只做了700萬的預算,那么其他部門只會根據700萬的銷售預算做出自己相應的預算,而營銷部實際完成了1000萬的銷售收入,那么其他部門不得不相應增加自己的預算,但是實際上由于準備不足或出于自己部門的利益,其他部門往往不會隨便接受營銷部的追加預算,造成企業發生了不應發生的損失,而且容易導致部門間的矛盾,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此外,預算偏差還會影響到考核獎懲的合理性,增加企業經營成本。據美國《財富》雜志報道,著名的美國REEBOK公司董事會對公司總裁確定的1987年利潤基數是2000萬美元,并規定若超額完成基數,超額部分的5%將獎勵給總裁。結果,總裁完成利潤3億多美元,從而獲得1507萬美元的超額獎勵。總裁獲得的獎勵居然相當于公司計劃利潤數的75%還多,顯然預算的利潤基數定得不夠合理。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在信息不對稱情形下,有無一種辦法讓預算執行方自動報出“真實”完成數呢?杭州商學院胡祖光教授在其完成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不對稱信息下的委托代理理論研究”中,提出了一種全新的“聯合確定基數法”,將該方法引入預算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問題。所謂“聯合確定基數法”,簡單地說就是“各報基數,取其平均;超額完成有獎,少報預算受罰”。我們假設超額獎勵系數為0.3,少報受罰系數為0.2,具體操作過程如下:
(1)上級報出一個利潤基數A,同時讓下級獨立報一個他認為能完成的利潤基數B,下級自報數可以是任何數字,由下級自行決定,上級不作任何干預;
(2)將雙方所報數字進行算術平均,即相加除以2,作為正式的利潤任務基數C,即C=(A+B)/2;
(3)年終實際完成利潤數D超過利潤任務基數C的部分,超過部分的30%作為獎勵發放給下級,即超額獎勵=(D-C)*30%;
(4)將實際完成數與下級年初預算數比較, 如果下級自報預算數B小于年終實際完成數D,說明下級在報預算時隱瞞了自己能力,要對下級收取“少報罰款”,按少報差額的20%進行罰款,即少報罰款=(D-B)×20%;如果自報數大于實際完成數,多報部分不獎也不罰。
下面舉例來說明,假設某公司董事會提出的利潤預算指標為300萬,總經理自報完成利潤400萬,年終實際完成利潤500萬。則計算如下:
預算基數=(300+400)÷2=350萬
超基數應獲獎=(500萬-350萬)×30%=45萬
少報預算罰款=(500-400)×20%=20萬
實際獲得獎金=45萬-20萬=25萬
如果總經理年初實際自報500萬的利潤,則計算如下:
預算基數=(300+500)÷2=400萬
超基數應獲獎=(500萬-400萬)×30%=30萬
少報預算罰款=(500-500)×20%=0萬
實際獲得獎金=30萬-0萬=30萬
由上可知,由于總經理的實際完成利潤能力為500萬,他如果不如實上報雖然可以超基數而獲得獎金45萬,但同時他也將面臨20萬的“少報預算罰款”。因此,他實際只能拿到的獎金只有25萬。而當他如實上報500萬利潤時,盡管超基數獎勵只有30萬,但由于沒有了“少報預算罰款”,可獲得的凈獎勵反而比不如實上報要大的多。有興趣的讀者不妨根據上述算法,計算一下總經理不同水平自報數時可以獲得的獎金,你將會發現,在所有自報數中,當自報數正好等于實際完成利潤數時獲得獎金是最高的。因此這個總經理決定如實地上報利潤500萬,這是符合他利益的選擇,這樣也符合了企業的利益。可見,企業采用“聯合確定基數法”,參與編制預算的員工將“自動”把真實的數據提供出來,這樣最符合他們本人和他們部門的利益,換句話說,通過“聯合確定基數法”可以將企業和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結合起來,同時也會大大提高各部門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再以REEBOK公司為例,如果該公司采用“聯合基數確定法”,并將超額完成獎勵提高到8%,但同時對少報預算部分罰款5%,則計算結果如表所1所示,當總裁自報數為3億美元時,其實際獎勵水平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