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克實博士
暫時性差異一覽表
序號 | 暫時性差異項目 | 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原因 |
1 | 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 | (1)會計上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計算企業所得稅不得扣除壞賬準備;(2)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而稅法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3)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收入,稅法允許分期確認收入而會計可能一次性也可能分期確認收入,而且實質上構成融資性質的要按公允價值計量。 |
2 | 交易性金融資產 | 會計上按公允價值計量,稅法按歷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 |
3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會計上按公允價值計量。稅法按歷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但由于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計入資本公積,故無需作納稅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 |
4 | 長期股權投資 | 在成本法核算下,被投資方宣告分配,投資方確認投資收益時應首先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辦法計算本期應當沖減的投資成本;計提減值準備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投資方不作賬務處理。 在權益法下,投資日投資成本小于目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確認當期損益,同時調整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隨著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而作相應調整;計提減值準備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投資方不作賬務處理。 稅法規定,計稅基礎按照歷史成本確定,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投資方相應追加投資計稅基礎。 |
5 | 貸款 | 呆賬準備計提比例若與稅法規定扣除的比例不同,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
6 | 存貨 | (1)存貨減值準備(含建造合同預計損失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2)建造合同資產(建造時間超過12個月的飛機、船舶、大型設備、開發產品等),因會計資本化利息大于稅法資本化利息,導致會計基礎大于稅法基礎。 |
7 | 持有至到期投資 |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一次還本付息的投資,其利息收入的確認時間與計稅收入的確認時間不同。 |
8 | 商譽 | 商譽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時產生;商譽不得攤銷,但可計提減值準備;稅法規定,外購的商譽在整體轉讓或公司清算時一次性扣除。 |
9 | 固定資產 | (1)棄置費、殘值、固定資產折舊、減值準備等因素導致不同年度的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不同,從而導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2)《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規定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稅法規定融資租入資產應當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付款額以及在取得租賃資產過程中支付的有關費用作為其計稅基礎;由于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不同,導致折舊期間的計稅基礎與會計基礎也不同;(3)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4)應當資本化的借款,如果是向非金融部門取得,并且超過了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則固定資產的原價大于計稅基礎;(5)2007年12月31日前內資的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處理,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會計基礎按開發產品賬面價值結轉;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類似業務不再視同銷售處理。 |
續表
序號 | 暫時性差異項目 | 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原因 |
10 | 投資性房地產 | (1)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差異;(2)成本計量模式下,不同年度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異,導致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 |
11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不得扣除。 |
12 | 無形資產 | (1)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2)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得攤銷,但稅法可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扣除;(3)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會計基礎的150%確認;(4)企業購買的軟件最短可按兩年期限扣除。 |
13 | 開辦費 | 2007年12月31日前仍未扣除的開辦費,在剩余的年限內繼續扣除,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剩余年限內結轉;2008年1月1日以后開始試生產、試營業的新辦企業發生的開辦費,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計算所得稅時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期一次性扣除。 |
14 |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取得的非現金資產 | 成本模式核算下,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為基礎確定,而稅法要求按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
15 | 以改組方式 取得的非現金資產 | 免稅改組方式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計稅基礎仍按原計稅基礎(歷史成本)結轉。 |
16 | 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 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 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財產損失或者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應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可收回金額可以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已按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確認財產損失的各項資產必須保留會計記錄,各項資產實際清理報廢時,應根據實際清理報廢情況和已預計的可收回金額確認損益。 |
17 | 匯兌損益 | 2007年度匯兌損益(收益、損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不確認所得,在2007年匯繳時已作納稅調整的,在實際處置或結算的年度,需作相反方向的調整。 |
18 | 應付賬款、 其他應付款、 預收賬款 | (1)由于債權人原因導致債務不能清償或不需清償的部分,應并入所得征稅,實際支付時納稅調減;(2)逾期包裝物押金或超過12個月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并入所得征稅,實際支付時納稅調減。 |
19 | 預計負債 | 除另有規定者外,預計負債在實際發生時扣除。 |
20 | 應付職工薪酬 | (1)工資獎金、補貼、津貼、非貨幣福利、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計算所得稅時按照實際發放數據實扣除;(2)提而未繳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實際支付時據實扣除。 |
21 | 預收賬款 | 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預收賬款作為負債處理,但稅法規定應按照預計利潤率計算出預計利潤并入當期所得總額預繳企業所得稅,以后實際結轉收入時,作納稅調減處理。 |
22 | 廣告與宣傳費 | (1)2007年年底前新辦的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第一筆收入之前發生的廣告與宣傳費,可結轉以后3年在稅法的標準范圍內扣除;(2)從2008年起,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與宣傳費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超過部分無限期結轉扣除。 |
23 | 業務招待費 | 2007年年底前新辦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第一筆收入之前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結轉以后3年在稅法的標準范圍內扣除。 |
續表
序號 | 暫時性差異項目 | 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原因 |
24 | 職工福利費 | 《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非上市公司2007年不再計提職工福利費,福利費余額結轉以后年度使用,余額用完后,據實列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2007年度繼續執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照計稅工資的14%計算扣除;2007年應予扣除的金額與實際列入損益的差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金額在以后年度實際使用時,會計上據實列支,但不得重復扣除,應予調增所得。 |
25 | 職工教育經費 | 從2008年起,企業每一年度計提并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5%;超過部分無限期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
26 | 股份支付 | 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資產負債表日計提額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稅法將其作為負債處理,在實際行權時扣除。 |
27 | 股權轉讓或清算損失 | 股權轉讓或清算損失,會計上列入當期損益;稅法將其作為一項負債(遞延收益)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
28 | 股權轉讓所得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
29 | 非現金資產投資所得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
30 | 債務重組所得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
31 | 接受捐贈所得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
32 | 彌補虧損 |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
續表
序號 | 暫時性差異項目 | 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原因 |
33 | 專用設備投資 稅額抵免 |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
34 | 創業投資額 所得額抵免 |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