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以土地私有為基礎,中國完全是土地公有制,你大談借鑒英國本身就不合適。英國政府缺錢了,能借鑒中國經驗,把原屬于私人的地強征過來宣布國有,出租給市民、企業用,拿走一大筆租金,再對這些使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身份征收土地稅嗎?如果能,就可以借鑒。
2.不動產稅的含義一般比房產稅的含義寬,它是個統稱,包含多個具體稅種,不要放在一起混談。
3.西方即使有公有土地,因為公有產權主體的不同,可能涉及此方面的稅收,而中國城市土地產權統一歸國家,完全不同。
4.中國既然收了土地出讓金就不該針對并不屬于業主的土地再征收私有產權意義的財產稅,按法律規定業主不擁有這部分財產的所有權。你的“租、稅應該并行,合理搭配”的說法我很不贊同。房產稅既然是財產稅,就要判斷究竟是不是你的財產,是就可以征,不是就不能征,不能因為家里缺乏勞動力了,就硬說別人的孩子是自己的孩子。不要為不合理的“搶錢”尋找理論借口。
5.你用“國有企業產權是國家的,也交所得稅呢”來類比土地占用者也該繳稅,很不妥。首先,國企從學術上看就不是真正的市場主體,只是政府的附屬機構,它的制度設計本就沒有科學可言;其次,由于它是國家所有,實際納稅主體是國家,自己給自己納稅,雖是笑話,也不比計較。但中國房主就土地納稅,確實是“不是所有者的人納了所有者的稅”。
6.你“權利是政治權利,國家社會管理者憑借政治權利,通過立法,強力征稅調節”籠統說來是對的,但也要講科學,更要講求公平合理。征稅是以提供公共服務為前提,既然你總談借鑒英美,是不是也應借鑒英美,保證用于民生再征?
7、不要用《物權法》中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來忽悠大家。因為并未作廢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要把地再出租給你一次,不交錢顯然是不行,只好房地合一,一并收歸國有,意思明確。最近《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無償自動續期”的說法已經被替換。雖然延期繳納多少出讓費用沒有說法,但不用說,“重交出讓費用”的說法是明確的,不交收回也應是明確的,否則一家不交,就會出現羊群效應,而法不責眾,重新“賣地”(實為出租)的思路就落空。賈所長請不要用“草案沒有這樣的字眼”來批駁我。
8.對你安慰大家的征收房產稅時“第一套房不征收,第二套再征”的說法,我更覺得是忽悠大家——第一套一樣大么?憑什么我免征的是30平米的一室,你卻是800平米的別墅?上海最大的一套房子5000平米,應該免不?第一套一樣價格么?現在中國已經出現了兩套價值10億的別墅,業主都只有這一套,該不該免稅呢?即使你說可規定一個免征面積數,憑什么你免掉了某豪宅180平米、價值1800萬,而我只免掉郊區的房子、180米36萬?
還有很多操作層面的問題,就不一一跟所長討論了。我一直不明白,為什么沒道理的事情,所長在堅持講,莫非陷入了自己的邏輯誤區?或者是半官半學者的身份使然?所長勸我“還是作點文獻搜索,講點學術嚴謹性”,我倒是對所長有個建議,來高校吧,比機關自由,可以說一些真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