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效用取決于制度的執行。健全完善“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基本制度只是完成了制度建立的問題,要防范決策風險和腐敗風險,提高“三重一大”決策的質量和水平,還必須著眼于建立完善保障“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的有效機制,努力實現“三重一大”制度體系在更高層面的系統整合。通過有效的保障機制,使制度體系發揮預期作用,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切實解決“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不能執行或執行不力的問題。中國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中國紅色管理研究院院長孫軍正老師強調,“三重一大”保障機制主要包括責任、監督、糾偏、追究、考核等五項機制。
一、建立責任機制
職責劃分不清晰,責任不明確,參與決策人員不明白自己要擔負的那一部分職責是什么,一旦決策失誤要承擔的責任又是什么,該由參與決策人員提出列入“三重一大”決策范圍的議題而未提出,集體決策時往往“跟著舉手”,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得不到保證,這些都是影響“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有效落實的重要因
素。建立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責任機制,就是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為抓手,以建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為主要任務,以權力和責任相統為原則的分工負責制。其中,企業黨組織要圍繞企業生產經營切實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企業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決策人是主要責任人,各職能部門要通過落實報批備案、對口監督等制度,切實履行“一崗雙責”。通過建立責任機制,明確各個責任主體在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中的職責和義務,從而促使其增強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確保決策制度的有效落實。
二、建立監督機制
加強企業“三重一大”決策的監督,必須建立完善相應的監督工作機制。根據國有企業現行組織體制和領導體制,建立“三重一大”決策監督機制,應在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職能部門各負其責,職工群眾廣泛參與”的反腐倡廉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前提下,積極構建以黨風建設聯席會議為載體,以紀檢監察、內部審計、黨內巡視等專職監督為骨干力量,以各業務職能部門為依托和支撐,黨內巡視、干部考察、效能監察、項目稽查、專項檢查、內部審計、內控測試和員工民主監督等多種監督方式相結合,形成有領導、有組織、協調有序,全過程、全方位、全員參與的“大監督”格局,在實踐中,企業通過落實民主生活會制度等強化領導班子成員的同級監督,通過進行專項檢查、履行“一崗雙責”等堅持自上而下的部門對口監督,通過召開職代會、廠務公開等調動員工群眾的民主監督,通過發放廉政監督卡、廉潔互保協議書等注重引入企業外部的監督,以多層次、立體式的監督規范決策權和執行權,防范腐敗風險。
三、建立糾偏機制
部分“三重一大”決策在實施過程中,雖然暴露出決策的偏差及不妥當,但因缺乏評價和糾錯機制,不能及時糾正或制止錯誤,仍舊按部就班地執行決策,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使決策在錯誤的方向上越走越遠,最終給企業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在“三重一大”決策的執行過程中,企業決策層要隨時掌握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的信息,根據情況的變化和影響因素,調整決策戰略,糾正偏差。對由于企業內外部情況的急劇變化,或者由于決策本身的失誤,原定決策方案已表明脫離實際,甚至危及決策目標的實現時,就必須對原有決策方案進行根本性的修正。方案的執行者必須切實履行責任,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決策層,決策層應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進行再決策和再執行,不斷糾偏糾錯,拾遺補缺,形成循環過程,確保決策的正確與科學性,削減風險,達到集體決策的最終目的。一項重大決策實施后,如果出現與決策調研論證相反的結果,造成失誤或重大失誤,無法通過糾偏后再實施,這就需要對決策實行進行終止,防止造成更大的損失。企業決策需要停止執行或者變更的,要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形成完整的決策程序鏈。
四、建立追究機制
建立決策失誤追究機制,要堅持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主要目的不是懲罰決策人,而是保證決策失誤后能找到責任人,通過對主要負責人進行適當的處理,增強責任人在進行決策時的責任感,進一步提高決策層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自覺性,減少決策的失誤,并且約束責任人的決策行為。完善的責任追究機制,應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黨紀條規的精神和要求,應該包括實施責任追究的主體、責任追究的提起、責任追究的時間、責任追究的形式、責任追究的程序等多項內容,應該包涵用于正確客觀區別集體責任、個人責任、直接領導和主要領導責任的標準。以嚴肅的追究,促進“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有效落實,規范企業領導人員的決策行為。
五、建立考核機制
要把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為企業領導人員的考核、獎懲和選拔任用提供重要依據。在實際操作中,可將“嚴格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作為企業職能和各廠處單位業績指標的重要內容,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班子建設和中級管理人員業績考核相結合,賦予一定的權重進行考核,計算指標完成值,作為中級管理人員業績考核和獎懲兌現的依據之一,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考核兌現到位,進一步促進各部門、各單位有效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同時,要將對考核兌現與責任追究相結合,不能以考核兌現替代應有的責任追究。對那些不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違反設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決策而造成失誤,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通報,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不履行決策程序等各類違規決策行為和責任人,要按照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進行嚴肅的責任追究,以維護制度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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