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員工努力上進,提升經營績效,促進本公司的發展,使公司員工異動管道暢通,規范公司員工異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員工的晉升、降職、調動、辭職、辭退的異動管理制度。
第三條 公司所有員工的異動管理應嚴格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不能遵照本制度執行的,經董事長批準后方為有效。
第四條 所有集團公司干部任命都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工作部起草;且所有干部在借調之前首先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二章 晉升管理規定
第一節 晉升原則
第五條 晉升職位依據以下原則:
1、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能;
2、相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3、在職工作表現與操行;
4、完成職位所需要的有關培訓課程;
5、具備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第六條 職位空缺時,首先考慮內部人員。在無合適人選時,考慮外部招聘。
第七條 員工晉升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1、定期。每年1月根據具體考評辦法(另行規定)和運營狀況,統一實施晉升計劃。
2、不定期。員工在年度工作進行中,對組織有特殊貢獻、表現優異的員工,隨時予以提升。
3、試用人員成績卓越者,由試用部門推薦晉升。
4、員工年度內受處罰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晉升職位。
第二節 晉升核定權限
第八條 關于總公司干部任命的審批:
集 團 總 公 司 | 干部級別 | 提名 | 任命 | 審批 |
總經理 | 董事長提名 | 董事會 | 董事會 | |
副總經理 | 總經理提名 | 董事會 | 董事會 | |
市場總監/財務總監/技術總監 | 總經理提名 | 董事會 | 董事會 | |
總經理助理 | 總經理提名 | 董事長 | 董事長 | |
各事業部及部門 經理 | 總經理提名 | 董事長 | 董事長 | |
各事業部及部門 副經理/經理助理 | 各事業部及部門 經理 | 總經理 | 董事長 | |
各事業部及部門 部長 | 各事業部及部門 經理 | 總經理 | 董事長 |
第九條 關于各二級公司及子公司干部任命的審批:
各二級公司及子公司 | 干部級別 | 提名 | 任命 | 審批 |
總經理 | 股東方提名 | 二級公司董事長 | 集團公司 | |
副總經理 | 二級公司總經理 | 二級公司董事長 | 集團公司 | |
技術總監/總工 | 二級公司總經理 | 二級公司董事長 | 集團公司 | |
總經理助理 | 二級公司總經理 | 二級公司董事長 | 集團公司 | |
各部長 | 二級公司總經理 | 二級公司董事長 | 集團公司 |
第三節 晉升操作程序
第十條 總經理工作部依據晉升原則在每年規定的期間內,依據考評資料協調各部提出的晉升建議名單,呈請核定;不定期者根據核定權限呈請核定后辦理。
第十一條 凡經核定的晉升人員,總經理工作部以公文形式發布。
第十二條 各級職員在接到調動通知后,應在指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第十三條 凡因晉升變動職務,其薪酬由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十四條 凡晉升到新崗位的人員,設定三個月培訓考察期,考察期結束后向總經理工作部提交總結,上報分管副總考核合格后正式到崗。
第三章 降職管理規定
第一節 降職原則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對員工進行降職處理:
1、 因為企業機構調整而精簡工作人員;
2、 因為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調任其他工作又無空缺;
3、 應員工要求,如身體健康狀況不好不能承擔繁重工作等,而對員工降職;
4、 依據考核與獎懲規定,對員工進行降職。
第十六條 如被降職人員對降職處理不滿,可向總經理工作部提出申請;未經核準前不得出現離開現職或怠工現象,否則按《獎懲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節 降職核定權限
第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降職由董事長提議、董事會裁決,總經理工作部備案。
第十八條 各部門負責人的降職由常務副總經理提議、總經理裁決,總經理工作部備案。
第十九條 主管級人員,由部門負責人提議,常務副總經理裁決,總經理工作部備案。
第二十條 正常情況下,按照上述權限履行降職程序。當出現異議時,各級干部的降職權限最終歸董事會。
第三節 降職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根據考評結果或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后,報送總經理工作部部門。
第二十二條 總經理工作部根據企業政策對降職申請事宜予以調整后,依據核定權限呈請相關領導核定。
第二十三條 凡經核定降職的人員,總經理工作部以公文形式發布。
第二十四條 降職員工接到調動通知后,應于指定日期內辦理好移交手續,履任新職,不得借故推諉或拒絕交接。
第二十五條 降職時,其薪金由降職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四章 調動管理規定
第一節 調動原則
第二十六條 調動是組織內平行的人事異動,根據原崗位與現崗位的實際工作任務和任職要求的不同,重新核定新崗位的職級,同時調整對應的薪酬標準。
第二十七條 對于新崗位任職人員,一律采用新崗位三個月見習期,并對崗位任職能力進行考核,三個月見習結束后要向總經理工作部提交個人工作總結,總經理工作部通過實際操作能力、工作情況恒定該員工是否能夠勝任新崗位,不能勝任的,安排相關培訓,繼續學習,如若仍不能勝任,由用人部門和總經理工作部核定調崗或辭退并上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八條 人員調動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 符合企業的經營方針;
2、 符合相關的人事政策;
3、 提高員工任職能力,做到適才適用。
第二十九條 依據以上原則,凡屬下列情況的,應對員工實施職位調動:
1、 配合企業經營任務;
2、 調整企業結構,促成企業員工隊伍的合理化;
3、 適合員工本人的能力;
4、 緩和人員沖突、維持組織正常秩序。
第二節 調動核準權限
第三十條 部門內部調動由部門負責人核準,提交調動原因報總經理工作部審核,上級領導審批。
第三十一條 部門間調動由原屬部門及調動部門負責人共同核準,總經理工作部審核后,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第三十二條 中層以上干部調動,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劃分進行。但調動后在新崗位上應有一定時間的見習期,并對其見習期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節 調動操作程序
第三十三條 調職人員填寫《人事異動審批表》核準審批后,交總經理工作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工作部部門審核相關審批程序完成后,簽發調動通知。
第三十五條 員工接到調動通知后,應于指定日期內辦理好移交手續,履任新職,不得借故推諉或拒絕交接。
第五章 離職管理規定
第一節 離職管理原則
第三十六條 員工離職分為辭退和辭職兩種。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十八條 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
第二節 辭退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計超過五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傭金者;
4、工作疏忽職守,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借端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或盜用公司公章者;
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擅自離職為其它公司工作者。
10、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
11、 泄露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2、 辦事不力、玩怱職守,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3、 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承受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4、 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5、 連續考績不及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16、 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7、 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8、 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19、 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四十條 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總經理工作部索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規定填妥后送總經理工作部審核備案。
第四十一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十二條 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于勞動合同到期員工,經上級主管認定不符合崗位要求不予以續簽者,經部門第一責任人核準后,上報總經理工作部;總經理工作部于合同到期前三十日通知本人,并要求于合同到期后一周內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節 辭職管理
第四十四條 員工提出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門并上報總經理工作部,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員工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部門并上報總經理工作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 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總經理工作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規定填寫審批后,送總經理工作部審核辦理。
第四十六條 辭職員工應在審批完成后辦理交接手續,否則工資扣發。
第四十七條 對于未按上述條款正常辦理離職手續者,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公司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或扣發工資。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所有人員的異動均應先報總經理工作部審核備案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九條 人員異動日期均以總經理工作部簽發的相關通知單日期為準。
第五十條 未經總經理工作部審核備案的人員,其異動程序視為無效,總經理工作部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每月1日前應將上月度人員異動情況按要求填報《月度人員異動統計表》報總經理工作部審核備案。
第五十二條 對于礦工超過三天或長期出差在外員工超過三天未取得聯系,用人部門有責任上報總經理工作部備案,總經理工作部有權在未做出合理解釋前停發工資、停繳社保。
第五十三條 如若未按上述條款執行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和經濟糾紛,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用人單位第一責任人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總經理工作部。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