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范衍生工具業務風險評估的程序,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風險進行評估,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在評估風險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選用相關評估方法予以定性或定量。
1.衍生工具及其交易活動的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
2.數據收集系統的能力。
3.評估方法、局限性以及公司理解其結果的能力。
第3條 評估人員
董事會應指定高層主管人員隨時關注衍生工具交易風險的評估與控制。
第2條 衍生工具業務風險
第4條 信用風險管理
基于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產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風險、市場風險的考慮。該項風險管理需遵循下列原則。
1.交易對象: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
2.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為限。
第5條 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提供的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限。
第6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應以選擇流動性較高的金融產品為主,受托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信息來源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第7條 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正常周轉,公司從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資金的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操作金額應考慮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的資金需求狀況。
第8條 作業風險管理
1.應嚴格遵照公司授權權限、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風險。
2.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人員及確認、交割等業務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3.風險的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于上述人員分屬不同部門,并應向董事長或向非交易決策的高層主管人員報告。
4.至少應每周一次對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進行評估,對于因公司業務需要應辦理的避險性交易每月應至少評估兩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的高層主管人員。
第9條 商品風險管理
公司內部交易人員應具備完善、正確的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并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而產生風險。
第10條 法律風險管理
與金融機構簽定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律顧問的專門人員檢查后方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第3章 評估內容及評估方式
第11條 評估內容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的風險管理措施是否恰當,是否遵照公司所訂衍生工具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況,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3.定期評估從事衍生工具商品交易的績效是否符合既定的經營策略及承擔的風險是否在公司承受的范圍內。
4.本公司從事衍生工具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備查簿的內容應包括交易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其他相關評估事項。
第12條 評估方式
1.董事會授權高層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開展的衍生工具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的交易程序辦理,所承擔的風險是否在允許的范圍內,發現有異常情況的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2.至少應每周一次對持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評估,若為業務需要辦理的避險性交易每月應至少評估兩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層主管人員。
第4章 附則
第13條 本辦法由證券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14條 本辦法的配套制度由證券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15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